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原则和补偿安置标准 产权确定办法及补偿安置界限: 1、凡经政府批准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拆迁,给予 补偿安置。 2、凡在一九七八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关手续,但权属清楚,作为 历史遗留房产处理,拆迁时按合法房产以实际建筑面积给予补偿安置。 3、凡在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 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给予补偿安置。 4、凡在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至一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建造的房屋,未取 得房屋所有权证, 凭“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当地乡 (镇)政府 建房手续给予补偿安置。 无上述手续的, 而且被拆迁人住房确有困难, 由当地乡 (镇)人民政府酌情处理。 5、凡在一九九○年四月一日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已有 “土地审批手续”或“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 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 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 被 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 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 +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 用权基价 +价格补贴)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 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 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给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 农村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2010-03-25 12:59 [标签 :房屋 拆迁 拆迁 赔偿 ] 我有一个朋友是江津的,现在修路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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