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保障房项目代建(建设)单位监管办法
1 附件三: 南京市保障房项目代建(建设)单位监管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保障房项目代建行为, 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 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提高项目建设管理水平、 投资效益和工程质 量,促进廉政建设,由市级统一建设的保障房项目,实行项目委托代 建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保障房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 是指专业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受 南京市保障房建设指挥部、 南京市保障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保障房指挥部”)的委托,作为项目的建设单位 ( 以下简称“建 设单位” ),依照保障房指挥部制定的项目建设标准和要求 (详见《南 京市保障房建设指导意见书》 ),进行项目立项,组织项目建设, 负责 项目的实施,筹措部分项目建设资金,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和 施工安全,配合保障房指挥部进行房屋销售, 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 按期移交使用单
南京市保障房项目监理工作监管办法试行
- 1 - 附件六: 南京市保障房项目监理工作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级统一建设保障房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督管 理,确保保障房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受控,依据国家和地方法 律法规、保障房监理合同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保障房建设指挥部、南京市保障房建设发展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保障房指挥部”)对市级统一建设的保障房项目工程监理工 作实施监管。项目监理机构应服从建设单位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并接 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三条 承担市级统一建设保障房项目的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配 套,配备人员的资格、数量以及仪器、设施等配置应符合其投标文件承 诺和监理合同的约定, 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最低配置要求 (详见附件 1)。 保障房项目各标段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兼任其他项目监理工程师。 第四条 保障房项目工程监理合同由建设单位作为发包方、保障房指 挥部作为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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