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25号) 《西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已经西安市第十四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 2007 年 12 月 26 日通过,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 议于 2008 年 4 月 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08 年 10月 1 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 年 9月 19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保护环境,节约 能源,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 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供热企业通过城 市规划管网直接或者经过热交换站换热后有偿为用户供热 的行为。 第四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集中供热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新城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 (2)
1 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 (修订草案讨论稿) (黑体字为增加内容 ,带【 】字为删去内容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 维护用户和供热 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管理体制 ]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 供热工作。 市供热管理机构和 【各县级市、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 】 区(市) 城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城市供热管理部门) 按照规定的职责,具体负责城市供热行政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 供热管理工作。 第三条 [发展方针 ]城市供热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供热方式 ]城市供热以集中供热为主导,多种方式 相结合。 采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房和利用余热等形式发展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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