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管理制度 (2)
人防工程巡视制度 一、 人防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所辖工程进行执法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 二、 工程巡视可实行划片包干的方式,已开发利用的工程每周 巡视一次,早期工程每季度巡视一次。 三、 巡视内容:
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
1 太原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条例 (2011年 4 月 26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1 年 7月 28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1 年 7 月 29日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 2011 年 9 月 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城市的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防空法》、《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西省人民 防空工程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 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公用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 护建筑(以下简称结建人防工程);结合城乡地下空间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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