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中央 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已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公安 部消防局同意,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态,做到战时能防空袭,平时能防 灾并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 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保护的 计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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