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 . 附件 1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 》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 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依据《关于划 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 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 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 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 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 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 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 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筑牢西南生态安全屏障
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推进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守住生态安全底线、建设生态文明、推进绿色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文明建设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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