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苏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日期: 2004-06-17 【 字体:大 中 小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权属登 记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权属登 记。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 是指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 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利和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房屋权利进行登记, 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和其他权利状况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申请房屋 权属登记。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法律保护。 未依法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 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 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
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
苏州市房屋面积计算规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章 房屋共有建筑面积计算与分摊 第四章 房屋产权面积核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面积计算行为,统一房屋面积计算标准,保证房屋面积计 算的公正合理性,维护房屋所有权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房产测量规范》 (GB/T 17986.1—2000)、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类房屋的权属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裁决、 拆迁等业务中的房屋面积计算。 第三条 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合法计算的房屋建筑面积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房屋面积计算包括: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共有建筑面积计算与分摊,产权面 积核定等。 第五条 房屋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建筑面积(包括户层,总建筑面积)取位至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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