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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中心契税

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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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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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合同 篇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储备合同 )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市农行金厦支行 ) 甲 方:咸宁市土地储备经营有限公司 负责人:陈跃明总经理 住所地:咸宁市温泉双鹤路 16号 电话: 0715-8111368 乙 方:市农行金厦支行 负责人: 电 话: 住所地:咸宁市温泉淦河大道 92号 第一章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土 地储备管理办法》等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 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收购储备乙方土地使用权订立本合 同。 第二章 收购储备宗地概况 第一条 乙交由甲方收购储备地块: 1、土地坐落:温泉淦河大道 92号。 2、土地使用权面积:两证共分摊面积㎡(折合亩)。 其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分行的分摊面积㎡,中 国农业银行咸宁分行㎡。实际建筑占地面积㎡。 3、宗地四至:具体四

城市土地储备制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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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8年 6月号下 (总第 347期) CO-PERATIVECONOMY&SCIENCE 三、我国物权法设立先占制度的必要 性 梅因先生曾经说过:“先占的真正的 基础,并不在于对这财产权制度出于无性 的偏爱,而是在于这个制度长期继续存在 而发生的一种推定, 即每一个物件都应该 有一个所有人”。因此,通过以上对先占制 度的分析介绍之后, 笔者认为参考世界多 数国家的民事立法以及结合我国的民事 司法实践的情况,我国物权法设立先占制 度有其必要性之所在,其理由有以下几 点: 第一 ,设立先占制度是经济转轨过程 中,即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需要 。 我国以前之所以不承认先占制度, 不承认 先占取得所有权, 其根本原因在于, 在当 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 一切生产 资料均为公有,公民个人可拥有的财产仅 限于生活资料,如果先占取得无主动产, 与我国当时的公有制体制以及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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