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房管局对我市旧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房管局《关于对我市旧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关于对天津市旧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的意见为巩固天津市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成果,满足旧住宅小区群众改善居住环境的愿望,探索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新途径,进一步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参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对旧住宅小区(以下简称旧区)实施物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旧区物业管理实施范围和工作原则凡经过整修改造后,具备一定规模,符合接管标准的旧区,均列入实施旧区物业管理的范围。实施旧区物业管理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按照《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
批转市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2]9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房管局、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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