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节能设计规范
应按下式计算,并不应大于表 5.3.26 中的规定。 5.3.27 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 ER)应按下式计算,且不应大于表 5.3.27 中的规定值。 5.3.28 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绝热厚度, 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 则》GB/T 15586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建筑物内空气调节冷热 水管亦可按本标准附录 C的规定选用。 5.3.29 空气调节风管绝热层的最小热阻应符合表 5.3.29 的规定。 5.3.30 空气调节保冷管道的绝热层外,应设置隔汽层和保护层。 5.4 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 5.4.1 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 热源宜采用集中设置的冷 (热)水机组或 供热、换热设备。机组或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源结 构及其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按下列原则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1 具有城市、区域供热或工厂余热
水利水电工程节能设计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节能设计规范,标准编号GB/T50649-2011(202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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