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关 于调 整 合 肥 市 建设 工 程 税 金 费 率 的 通 知 来源 : 建筑事务管理处 发表时间 : 2011-04-28 点击数 : 327 [打印 ] [关闭 ] 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合造价 [2011]01 号 关于调整合肥市建设工程税金费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 〔2011〕349号)规定,现对合肥市建设工程的税金费率予 以调整,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市区税金费率为 3.539%,三县税金费率为 3.475%。 二、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 《合肥地区价目表》 (2000) 税金费率调整后的工程造价按 下式计算: 工程造价=综合价格× 1.0012 ×工程费用类别调整系数 ±材料价差× (1+税率 ) 三、执行 2000年《全国统一市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税金适用税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府办〔 2011〕10号)、广东省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计价标准的通知》 (粤 建造发〔 2011〕004号)的有关规定,我区从 2011年 1月 1日起 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现就我区建设工程造价税金适用税率调整事 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税金的适用税率从 3.413%调整为 3.477%,绿 地常规养护和环境卫生作业适用税率从 5.82%调整为 5.932%,调 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文件 顺建发〔 2011〕41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税金适用税率的通知 整后的新税率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 方教育附加。 二、竣工结算已经办理完毕的建设工程不做调整;已经签订 合同但在 2011年 1月 1日以前尚未完成建筑业发票开票的建设工 程,以调整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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