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不能成为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依据
CHINALABOR 2005/08 5 0 争议专栏·办案手记 作为劳动报酬主要表现形式的工资,是劳动关系当事人 双方权利义务中最主要的内容之一。工资的标准都是由当事 人双方通过劳动合同加以约定的,即便在没有书面劳动合同 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也会就此作出口头的约定。无论是口 头约定还是书面约定,依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 不得对此作随意的变更。《劳动法》第17条第二款所作的“劳 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 同规定的义务”这一规定,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某服饰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内衣生产的公司,该公 司是在原国有企业的基础上,通过将主要生产部门剥离并引 进外资成立的一家合资公司,中方拥有其中49% 的股份,外 方则拥有51% 的股份,并由外方主要负责该公司的生产经营 活动。该合资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使自己的品牌拥有 了知名度和一定的市场占有率,效益
装修费是否作为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问:最近,我公司对职工卫生间进行了重新装修,更换了所有的坐便器、洗手盆等卫生洁具以及瓷砖.对于装修发生的十多万元支出,我公司记入了长期待摊费用.税务机关在检查时,提出我公司应将此项支出并入固定资产原值,作为缴纳房产税的计税基础.我们认为此项装修费未记入固定资产原值,不应缴纳房产税.对此双方意见不一.请问,装修费是否应作为房产税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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