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市级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1 温州市市级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 使文明单位建设和管 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充分 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 辐射作 用,根据《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 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 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破成绩, 两个文明建设 协调发展,经自我申报、所在地基层党政部门审批、推荐,市精神文 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考核、评选,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的综 合性先进集体。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三条 文明单位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综 合性的最高的荣誉称号。 文明单位建设的标准为: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 认真贯彻 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要求,坚决执行党的路
温州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有利于供水设应的建设和维护,保障城市 生活,生产用水 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及有关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及各县(市)建制镇围的供水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供水管理,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设施及 其附属管道及其 服输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 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四条 凡是本办法适用围自来水供水企业供水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 商户、机关 、团体、部队和居民(以下统称用户) .其用水及供水设施的安装、 维护,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城市供水工作贯彻为人民生活和生产建设服务的方针,实行开发水 源和计划用水、 节约用水相结合, 专业管理和群众监督结合的原则, 保障居活用 水和人体健康,统筹兼顾安排工业用水 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六条 市市政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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