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置规范
ICS 13.220.20 P 16 备案号: 30567-2011 DB11 北 京 市
消防设施设备检查判定标准
消防设施设备检查判定标准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一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按下表的规定。 检查项目 技术要求 不合格情况描述 功能检查 当被监视区域烟参数达到报警条 件时,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应输 出火灾报警信号,红色报警确认 灯应点亮,并保持至被复位。 未输出火灾报警信号。 红色报警确认灯未点亮。 报警确认灯不能保持至被复位。 二 .检查方法 1.确认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与火灾报警控制器正确连接并接通电源, 处于正常监 视状态。用加烟器向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烟气, 观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显示 状态和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2.复位火灾报警控制器,观察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确认灯状态。 三 .检验器具 加烟器:能够向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施加试验烟或气溶胶。 注:试验烟可由蚊香、棉绳、香烟等材料阴燃产生。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一 .检查项目、技术要求和不合格情况按下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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