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1 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担保行为,提高工程担保服务水平,促进 工程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工程风险,保障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建设工程担 保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关于工程担保费用计入工程造价有关事项的 通知》等国家和地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 本规程。 第二条 厦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下简称“市交易中心” )受市建设与 管理局委托作为工程担保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工程担保市 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应当参照 本操作规程。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专 业担保公司” ),是指以工程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 依法登记注 册并
(简体)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
- 1 - 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 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 (市 政府令第 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建设部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和对工 程担保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或工程总 造价在 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 应当实行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其它工程担保 品种除另有规定外,可以由业主、承包商自行选择实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第三方保证担保。 第五条 工程担保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本办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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