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的设计规范
锅炉房设计规范 第一节 锅炉给水设备 第 7.1.1 条 给水泵台数的选择,应能适应锅炉房全年热负荷变化的要求。 第 7.1.2 条 给水泵应设置备用。 当最大一台给水泵停止运行时, 其余的总流量, 应能满足所有运行锅炉在 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 110%;当锅炉房设有减温装置或蓄热器时,给水泵的总流量尚应计入其用水 量。 第 7.1.3 条 当给水泵的特性允许并联运行时,可不用同一给水母管; 当给水泵的特性不能并联运行时, 应 采用不同的给水母管。 第 7.1.4 条 采用电动给水泵为常用给水设备时,宜采用汽动给水泵为事故备用泵,其流量应能满足所 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时所需给水量的 20%~40%。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设置事故备用汽动给水泵: 一、有一级电力负荷的锅炉房; 二、停电后锅炉房停止运行,且给水泵停止给水不会造成锅炉缺水事故。 第 7.1.5 条 采用汽动给水泵为电动
电蓄热锅炉在上海地区的应用
结合上海地区一改造工程中采用电蓄热蒸汽锅炉供应生活热水的实例,通过对改造设备初投资、运行费用和回收年限的分析比较,说明低谷电蓄热锅炉在上海地区的应用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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