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 基金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 (国发 [1992]66 号),以及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于政府性基金,收入金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 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统一制 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 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 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 设单位”),应按照
新型墙体材料之“浆体保温”
新型墙体材料之“浆体保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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