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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败诉责任追究

2025.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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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败诉责任追究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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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 225 号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 2009 年 6 月 29日市人民政府第 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年 9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王鸿举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 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生 产经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适用本 规定。 第三条 行政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行政问责、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隐患责任追究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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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禹煤电公司方山矿 地 测 科 隐 患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地测科 二〇一一年元月十五日 地测科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为有效治理和控制在生产过程中的水害事故隐患, 切实将“安全 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落实到实处,地测科特制定隐患责任追究制 度。 一、 地测科科室人员必须经常深入生产采掘一线, 并携带地测 防治水战线隐患排查表,认真排查和填写防治水各类隐患 ,提高隐 患排查意识,并分析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对发现的水害安全隐患,根 据危害、解决难易程度分为两类: A 类:危害大、处理难度大、危害安全生产的立即停产处理。 B 类:不直接危及安全生产, 能现场处置的可现场自行解决 (由 安全员、督查员盯住处理) 。不能现场处理的要上报地测科并由专人 进行统计、分类, 并书面下发整改通知单和整改措施,下放给隐患责 任单位,并限期整改落实。做到隐患闭合管理到位。 二、对重大安全隐患产生的责任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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