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大气排放标准国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GB16297-1996 代替 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4-12批准 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 “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 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 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 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 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
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
(GB8978-1996 1998-01-01 实施 )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 分年限规定了 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本 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1997 年 12月 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的石化企业, COD一级标 准值由 100mg/l 调整为 120mg/l ,有单独外排口的特殊石化装置的 COD标准值按照一级: 160mg/l ,二级: 250mg/l 执行,特殊石化装置指:丙烯腈 -腈纶、已内酰胺、环氧氯丙烷、环氧丙烷、间甲酚、 BHT、PTA、 奈系列和催化剂生产装置 )。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控制水污染 , 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 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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