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2)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2年 11月 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 过 1992年 11月 25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四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五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强化规划管理,依法保障城市规划的实 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云南省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进行 建设,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等(以下简称开发区),是城 市规划区的组成部分,也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强化规划管理,依法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 )和云南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 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 都必须遵守 《城 市规划法》和本条例。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 区等(以下简称开发区) ,是城市规划区的组成部分,也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人民政府依照《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在编制城市规划时 划定的区域: 即城市市区、 近郊区;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工矿区、 卫星镇和城市的水源地、 机场、交通枢纽、电力和通讯设施走廊地段和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 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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