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 56号 ) 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XX年 8月 27日通 过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业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二次会议于 20XX年 11月 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17年 3月 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XX年 12月 4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 (20XX年 11月 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 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 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2)
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2年 11月 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 过 1992年 11月 25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四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五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强化规划管理,依法保障城市规划的实 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云南省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进行 建设,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保税区等(以下简称开发区),是城 市规划区的组成部分,也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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