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陕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 暂行办法 陕西省水利厅 2004 年 7 月 28日陕水建发[ 2004]56 号通知印发)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保 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境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以及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按照中省有关法律、 法规所规定的范围与标准,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 监督。 第四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的行政 监督。 对以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一)省水利厅直属单位负责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二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实践与探索
根据水利工程特点,在总结黑龙江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兄弟省份和行业招投标经验,对下一步招投标工作设想提出个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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