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解读
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津政发 [2005]59 号 批转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 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必 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 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确定本市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规范我市招标投标 活动,根据《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项 目范围包括: (一)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1.供水、供气、供热; 2.城市排水; 3.污水、固体废物的收集与处理; 4.公共汽车、地铁、轻轨等城市公共交通; 5.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 6.实行特许经营的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二)客运出租车及其经营权等有限公
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大幅缩小 规模标准成倍提高
国家发展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修订稿已提请国务院审议。审议通过后,必须招标项目的范围将大幅缩小,规模标准将成倍提高;对于民间资本投资的房地产项目等,不再强制招标。记者从中国招标投标协会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林念修在中招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上讲话表示:针对社会各界普遍反映的依法招标的范围宽、规模标准低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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