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 10号 《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业经 1998 年 7月 3 日市人民政府第 8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李 述 1998年 9 月 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土地,合理确定城市建筑的日照间距 ;保障社 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活动涉及日照间距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被遮挡建筑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保证日照间距: (一)住宅; (二)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老年人公 益性专用住宅(以下统称长日照建筑) ;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涉及日照的建筑物。 前款中被遮挡建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考虑日照间距: (一)临时建筑、 违法建筑以及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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