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 80702 【发布文号】吉府法字 [1988]11 号 【发布日期】 1988-05-20 【生效日期】 1988-05-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1988年 5月 20日吉府法字〔 1988〕11号)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铁序,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 证旅馆业合法经营和旅客人身财产安全,根据《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结合 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经营的所有宾馆、旅店、车马店;营宿的饭店、浴池、货栈、 办事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军队对外营业的招待所等均按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 第三条 开办旅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设旅馆的地点,应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厂、库保持安 全距离; 二、房屋建筑要符
宾馆治安管理制度
宾 馆 治 安 管 理 制 度 一 、 安全 责 任制 度。治 安责 任 人负 责 组织 本 单位 员 工 切 实 贯 彻执 行 相关 法 律法 规 和 宾 馆 治 安 管 理 的 各 项规 章 制度 ;加 强对 内 部保 卫 组 织 的 领 导 ,教 育员 工 提高 警 惕 , 遵 纪 守 法 , 落 实 各项 安 全防 范 措施 。 二 、 验证 登 记制 度。 对 入住 旅 客, 要严 格 检验 其 有 效证 件, 做 到人 证 相符 ,登 记 内 容 齐 全 、 准 确 、 不 漏登 、 错登 , 宾馆 入 住、 退 宿 登 记 率 达 10 0%。 三 、 访客 登 记制 度 。对 前 来 访 客 的 非住 宿 人员 , 保 安 或 前 台 服务 人 员应 审 查登 记 其 身 份 证 件 , 记 录 会 客来 去 时间 。 四 、 值班 巡 查制 度 。设 立 内 保 人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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