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16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发改委 16 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 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 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 10%以上 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 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 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等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项目, 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 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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