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取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计价格 [2002]1980 号) 服务类型 中标金额(万元) 货物招 标 服务招标 工程招标 100以下 1.5 % 1.5 % 1.0% 100 — 500 1.1 % 0.8 % 0.7% 500 — 1000 0.8 % 0.45 % 0.55 % 1000 — 5000 0.5 % 0.25 % 0.35 % 5000 — 10000 0.25 % 0.1 % 0.2% 10000 — 100000 0.05 % 0.05 % 0.05 % 1000000以上 0.01 % 0.01 % 0.01 % 注: 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 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 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
造价文件及取费
1 造价员相关文件及取费方法 一、 京建经 [2002]115 号文件 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动保险统筹基金计取有关问 题的通知 凡 2002 年 4 月 1 日(含 4 月 1 日)以后执行 2001 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 额》的新开工程,不再计取劳保统筹基金。 二、 京建经 [2002]116 号文件 关于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的有关规定 2002 年 4 月 1 日起,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开工的建筑、安装、市政工程, 均按预算定额编制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预算、工程结算。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概 算仍使用概算定额。 三、 京建经 [2002]117 号文件 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 预算定额计价管理 1.凡执行预算定额的工程实行“定额量、市场价、指导费”的计价原则。 (1)定额量 在编制建设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构成工程实体的 实体性消耗量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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