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05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184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三章 执 业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筑师的管理, 提高建筑设计质量与水平, 保 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注册建筑师, 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筑师证书并从事 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 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第三条 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 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184 号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注册建筑师的管理, 提高建筑设计 质量与水平,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注册建筑师, 是指依法取得注册建 筑师证书并从事房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人员。 注册建筑师分为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二级注册建筑师。 第三条 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注册和执业,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人事行 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 注册和 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省、 自治区、 直 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注册建 筑师的考试和注册的具体工作。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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