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2)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 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 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 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 以及用财政性资 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市 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行政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 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的合法权益。 第二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已经 2003年 11月 25日市人民政府第 18次常务 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4年 1月 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鸿举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 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 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本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第四条 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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