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监督导则
1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三年八月五日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 1、总则 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对新建、 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 督工作。 1.0.3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统称监督机构 ) 根据国家的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 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0.4 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外、 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工 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2、术语 2.01 本
甘肃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案 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应在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 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办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以下简称 监督机构 )应当按照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规定向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的建设单位提供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 量监督申报表 ?。并提交以下资料 :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 );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副本 ;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 ;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 5、全套施工图纸、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 6、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及表列项目负责 人、项目经理、 总监理工程师、 检测技术人员等的资格证书 ; 7、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 上述资料中的各类证件一般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 审核后 将原件退回。 (二)、监督机构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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