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篇一 :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征求意见 稿 给水条文 1 总 则 1.0.1 为使城镇给水工程设计符合国家方针、政策、法令,统一 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 合理、管理方便,特制订本规范。 [)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城镇及工业区永久性给 水工程设计。 1.0.3 给水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城镇总体规划为主要依据,水源 选择、净水厂位置、输配水管线路等的确定应符合规划的要求。 1.0.4 给水工程设计应从全局出发考虑水资源的节约利用、水环 境保护和水资源的可持续性,正确处理城镇用水和其他用水的关系。 1.0.5 城镇给水工程设计应按远期规划,近远期结合,以近期为 主。近期设计年限宜采用 5~10年,远期规划年限宜采用 10~20年。 1.0.6 给水工程构筑物的合理设计使用年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1 工程设计 1.1 水量水质和水压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J13-86 2.0.3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要求。 当按建筑层数确定生活饮用水管网上的最小服务水头时, 一层为 10m,二层为 12m,二层以上每增 高一层增加 4m。 2.0.6 消防用水量、水压及延续时间等,应按国家现行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J13-86(公告 11 号) 5.0.2 从水源至城镇水厂或工业企业自备水厂的输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平均供水量加自用 水量确定。当 长距离输水时, 输水管渠的设计流量应计入管渠漏失水量。 向管网输水的管道设计流量, 当管网内有调节构筑物时, 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条件下, 由水厂或自备水厂所负担供应的水量确定, 当无调节构筑物时, 应按最高日最高时 供水量确定。 注:上述输水管渠,当负有消防给水任务时,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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