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买卖不破租赁”与租赁合同
买卖不破租赁 ”与租赁合同 目前听到很多的同事跟我咨询:某某在售房屋附有租约,而客户却不愿意承 接该租赁关系,如果业主必须解除现存的租赁合同才能成就买卖合同,请问这种 租赁合同到底可不可以解除 ?如果解除了是否违背了 “买卖不破租赁 ”的原则 ? 首先,这个问题的探讨有个前提:我们这里所说的租赁合同必须是 “合法, 有效,现存 ”的租赁合同。即合法目的不能违法,例如租赁标的物业来从事违法 犯罪活动,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约定,例如租赁期限不能超过 20年,超过部分 无效,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以下探讨是在此前提下进行。 关于租赁合同的解除问题是个比较有争议的问题, 一部分人认为房子是业主 的,业主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关租客什么事 ?所以可以解除 (在这里有必要解 释一下,是 “业主的”法律的表叙是业主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而有所权是一种对 世的,绝对的权利,即所有其他人都不得侵犯该权利 )。另一
租赁合同纠纷——买卖不破租赁
. . 租赁合同纠纷——买卖不破租赁 【案情】 案情: 桂林市叠彩区大河乡星华村委上窑村与李某某于 2006 年 4 月 3 日经招标与平等 协商,约定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大土塘(以下简称大鱼塘)和窑边中塘 (以下简称小鱼 塘)租赁给李某某使用收益,当天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 5 年,自 2006 年 5 月 3 日起至 2011 年 5 月 3 日止。大鱼塘租金为每年 4000 元,小鱼塘租金为每年 200 元,同 时承租人李某某应一次性支付押金 4200元,该押金作为最后一年的租金予以抵扣。租赁物 用途仅限于养殖。 2006 年 4 月 3 日,李某某将鱼塘租赁押金 4200 元交给桂林市叠彩区大河 乡星华村委上窑村。 2006年 5月 24日,李某某支付出租人大小鱼塘 2006 年 5 月至 2007 年 5月的租金 4200 元,2007 年 5月 3 日,李某某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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