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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省、市报名时间不同,具体时间请参看各地报名官方网站发的报名公告。
(二)报名方式和地点:一般采用网上和现场报名两种方式,地点在各地人事考试中心。
(三)免试科目人员属免试科目的人员,按首次参考人员的报名程序和要求办理报名手续。
市州以下考生,须经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职改部门审查(盖章)后,办理报名手续。
省直考生,由省建设厅出具免试证明,并经省职改办审查(盖章)后,到省人事考试院考评一处办理报名手续。
(四)中央在地方单位的报考人员中央在地方单位的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注:各地的报名程序或有不同,应以当年当地报名通知中公布的为准!2100433B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5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6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4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4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3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2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10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6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上述规定的,也可报名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1]
免试条件
按照《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中第七条规定,已经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者,报名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可免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相关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当年年底。[2]
提示:各地对考试报考资格会有些许差异,请欲报考的考生详细咨询当地人事考试中心!!!!!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提高房地产估价人员的素质,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充分发挥房地产估价师在房地产市场管理中的作用,评价具有中国特色的房地产估价人才,实现我国房地产估价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是一项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执业准入制度。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是国家设定的执业资格考试。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颁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可以以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获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表明已具备承担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职务的水平和能力。执业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经济师职务。
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共分为四个科目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四个科目全部合格即可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
各科目考试大纲的内容,分为掌握、熟悉、了解三个层次。在考试内容中,掌握的部分约占60%,熟悉的部分约占30%,了解的部分约占10%。
房地产估价流程如下 一、明确估价基本事项 (1)明确估价对象的实体状况,如对土地,应明确它的地籍范围和地籍号,以及坐落位置用途,面积、形状等;对房屋,应明确它的坐落位置(门牌号码)、结构、层数、...
1、明确估价基本事项。 明确估价基本事项,应明确下列事项: (1)估价目的 估价目的应在与估价委托人充分沟通,仔细了解其真实、具体的估价需要以及估价报告的预期使用者和预期用途的基础上...
按照《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房地产估价规范 (3)
房地产估价规范 (最新修改稿) 1 总 则 1.0.1 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房地产估价程序和方法,保障房地产估价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房地产估价活动,以及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管理、教学、科研和其 他相关领域。 1.0.3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估价,并对自 己出具的估价报告负责。 1.0.4 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标准 《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 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估价原则 2.0.1 评估市场价值,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2 合法原则; 3 价值日期原则; 4 替代原则; 5 最高最佳利用原则。 2.0.2 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实事求是、
房地产估价规范
中国标准房地产估价 GB/T50291 一 1999(1999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 GB/T50291 一 1999(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编辑本段 总则 1.0.1 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做到估价结 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房地产估价活动。 1.0.3 房地产估价应独立、客观、公正。 1.0.4 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规范的规定。 编辑本段 术语 2.0.1 房地产 real estate , real property 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地 上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2.0.2 房地产估价 real estate app
《房地产估价规范》一书的主要内容为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和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建房市函字[1996]第40号《关于委托制订“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规程”的函》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会同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等十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本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建设部以建标[1999]48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规范(试行)》的通知
成房发〔2009〕148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适应成都市农村房地产流转中价值评估的需要,规范农村房地产估价行为,我局根据成都市统筹城乡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成都市农村房地产估价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
2009年9月10日
1 总则
2 术语
3 估价原则
4 估价程序
5 估价方法
5.1 估价方法选用
5.2 市场比较法
5.3 收益法
5.4 成本法
5.5 假设开发法
5.6 基准地价修正法
6 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
6.1 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
6.2 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
6.3 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
6.4 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
6.5 房地产保险估价
6.6 房地产课税估价
6.7 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估价
6.8 房地产分割、合并估价
6.9 房地产纠纷估价
6.10 房地产拍卖底价评估
6.11 企业各种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房地产估价
6.12 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
7 估价结果
8 估价报告
9 职业道德
附录A 估价报告的规范格式
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附:条文说明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