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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落实《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各项要求,实现2014年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根本出发点,以减少可吸入颗粒物浓度为目标,以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强化工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控制城市低空面源污染、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等为主要措施,依据《计划》总体时间安排,进一步明确2014年度重点工作内容、牵头单位、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全力落实各项目标任务,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二、工作目标
2014年全省大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有所增加,重污染天数有所减少;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3年明显下降,与2012年基本持平。
三、主要任务
(一)着力减少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1.强化二氧化硫治理。
(1)6月底前,完成149台燃煤机组锅炉(含自备电厂、供热及综合利用机组,垃圾焚烧和处理危险废物锅炉除外)提标改造,二氧化硫排放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
(2)6月底前,冶金行业41台烧结机全部建成脱硫设施,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低于20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高于3%的黄金冶炼、铅锌冶炼等有色金属冶炼行业完成烟气制酸工程,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低于250毫克/立方米,在线监测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
2.开展氮氧化物治理。
(1)6月底前,完成149台燃煤机组(含自备电厂、供热及综合利用机组,垃圾焚烧和处理危险废物锅炉除外)锅炉烟气脱硝治理,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要求,在线监测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
(2)12月底前,23家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完成烟气脱硝治理,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烟气氮氧化物浓度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在线监测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
3.开展颗粒物提标治理。12月底前,23家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完成粉尘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颗粒物排放提前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要求。
以上企业如未能按期完成或未能达到治理要求,由当地政府依法责令其停产治理。
4.全面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全面启动钢铁、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化工、石化等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135家企业完成中、高费方案清洁生产设施改造。
(二)着力遏制城市低空面源污染。
1.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6月底前,各省辖市政府按照建成区面积的40%以上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实施管理,禁燃区域内禁止燃烧原(散)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烧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限期拆除或改造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
2.拆改城市燃煤锅炉。
(1)10月底前,完成439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集中供热、供气覆盖区内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
(2)12月底前,城市建成区内50台20蒸吨/时以上未拆改燃煤锅炉全部建成脱硫和高效除尘设施。
(3)12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按照《计划》要求,制定“一区一热源”规划,逐步取消产业集聚区内分散燃煤锅炉。
3.治理餐饮油烟污染,禁止露天焚烧。6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制定印发相关管理规定,对城市(含县城)建成区内饮食服务业以及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茶炉大灶等燃煤设施限期进行清洁能源改造,饮食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安装率达到60%以上。规范经营性露天烧烤。严厉查处城区内垃圾、农作物秸秆、树叶露天焚烧行为。
4.大力开展城市扬尘治理。
(1)强化施工扬尘治理。6月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计划》要求,制定控制施工扬尘管理规定,对施工扬尘、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渣土运输等进行规范。12月底前,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
(2)遏制道路扬尘。6月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提高城市道路机械清扫化率,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遏制道路交通扬尘。12月底前,重点区域9个省辖市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50%以上。
(3)开展工业堆场治理。5月底前,省环保厅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全面开展工业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强化工业企业煤堆、土堆、料堆、拆迁废物监督管理。
(4)推进油气回收治理。10月底前,省环保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督促中石化河南分公司和中石油河南销售公司以及其他企业完成67家油库和2717台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改造工作。12月底前,完成3746座加油站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并达标运行。新建加油站必须同步建设油气回收装置。
(5)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8月底前,省环保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全省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机动车尾气检测价格,推进机动车尾气年检工作;省公安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共同负责,严格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依法落实国家机动车尾气检验政策,对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得发放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12月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车用柴油。
(6)加快淘汰黄标车与老旧车辆。6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12月底前,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全面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黄标车,强力推进营运黄标车淘汰工作,并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省商务厅研究出台相关政策,推动私家黄标车淘汰工作。全省全年完成28.2万台黄标车淘汰任务。
(三)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
1.淘汰落后产能。
(1)12月底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要求,完成“十二五”期间21个重点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2)6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印发相关文件,禁止审批、核准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并严格控制审批焦炭、有色冶炼、电石等高耗能项目。制定相关政策,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工业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必须选用一级能效产品,制定重点行业能效、排污强度“领跑者”制度,建立奖励、激励制度。
(3)6月底前,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相关规定,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对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超标地方,实施新建工业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倍量削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对环境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二级标准且在限定期内得不到改善的区域,从严审批、备案新增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4)8月底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计划》要求制定相关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高耗能、高污染)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认真清理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炼焦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5)12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计划》要求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相关政策,开展产业集聚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
2.控制和减少煤炭消费。
(1)6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计划》要求制定河南省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制定各类具体措施,力争2014年煤炭使用量在总能源中的比重比2013年降低5%左右。
(2)6月底前,省城乡住房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计划》要求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3)6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原煤使用管理政策,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同步建设洗选设施,现有煤矿逐步增建洗选设施;禁止引进和直接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农村地区推广使用洁净煤和低硫份低灰份并添加固硫剂的型煤。
(4)12月底前,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完成哈密南~郑州±800千伏特高压直流工程,实现“疆电入豫”200万千瓦以上。
(四)全面推进制度建设。
1.加快环境立法进程。出台实施《河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河南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分阶段逐步提高标准,实现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挂钩,由环境空气质量倒推污染源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促进企业主动调整原料结构和产品结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2.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依法依规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3.公开环境信息。各地要在主要媒体上定期或及时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监督执法处罚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省环保厅每月公布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并排序。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4.制定应急预案。6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编制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各地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工作。
四、实施监督与保障
(一)实行目标管理。各级政府是实施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本方案制定本地实施方案,确定本年度重点任务和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将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体系,建立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环保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二)强化考核问责。按照《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考核办法》,对省直有关单位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实施年度考核。对未完成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对当地政府实施生态补偿扣款或“一票否决”,必要时实行区域限批,由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建立完善省级监察、各地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连续两年持续恶化的城市,由监察部门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的有关责任人,严格追究责任。对达不到治理要求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或取缔关闭。
2100433B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2014〕5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2014年度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3日
海南省委七届四次全会审议通过了《百万人才进海南行动计划(2018—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5月13日晚,海南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委副书记、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李军就《行动计...
据国家实施美丽乡村建设要求,按照省委“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决策部署,近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实施贵州省“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的意见》。 意见指出,贵州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
客运专线和快速铁路:建成郑州—徐州、商丘—合肥—杭州 、郑州—万州、郑州—周口—合肥铁路,适时建设郑州经濮阳至济南、郑州经焦作至太原铁路。 城际铁路:建成郑州—开封、郑州—焦作、郑州—新郑机场城际铁路...
工程质量工艺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 1 - 为认真落实《湖北省电力公司关于印发输变电工程质量工 艺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 (鄂电司基〔 2011〕 126号)的要求, 湖北省电力公司文件 鄂电司基〔 2011〕号 关于印发 《湖北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质量工 艺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司属各供电公司 ,恩施州电力总公司 ,超高压输变电公司 ,湖北 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 ,湖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湖北 省输变电工程公司 ,湖北省电力公司电力试验研究院 ,湖北省电 力勘测设计院 ,湖北宏源电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鄂电建设 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电力工程总包有限责任公司: - 2 - 实现“树立一种理念、健全一个体系、完善一套标准、树立一 批样板、优化一次工期、破解一些难题、培养一拨专家、再上 一步台阶”等“八个一”要求,公司制定了《湖北省电力公司 输变电工程质量工艺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以下简称《方 案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实施《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以下称《行动计划》)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其中PM2.5从2015年起实施考核。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煤炭控制管理、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秸秆禁烧、大气环境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10项指标。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年度考核总分值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值的60%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值的40%之和。年度考核总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0-90分(含70分)为良好,60-70(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终期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和煤炭控制管理等指标的考核细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落后产能淘汰指标的考核细则,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指标的考核细则,省环保厅负责制定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防治、大气环境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等指标的考核细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指标的考核细则,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城市建筑工地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使用指标的考核细则,省农业厅负责制定秸秆禁烧指标的考核细则,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配合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指标的考核细则。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行动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依据我省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环保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能源局。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考核工作由省环保厅协调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省政府。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实施"一票否决",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暂停该地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对终期考核不合格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除暂停该地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约谈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行动计划》有关规定由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本办法由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提出,从2015年起,河南省政府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中,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将纳入"主要指标",不合格将实施"一票否决"。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2014〕3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4〕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实施《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以下称《行动计划》)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其中PM2.5从2015年起实施考核。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煤炭控制管理、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秸秆禁烧、大气环境管理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10项指标。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年度考核总分值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分值的60%与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值的40%之和。年度考核总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0-90分(含70分)为良好,60-70(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终期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和煤炭控制管理等指标的考核细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制定落后产能淘汰指标的考核细则,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指标的考核细则,省环保厅负责制定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机动车污染防治、大气环境管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等指标的考核细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指标的考核细则,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城市建筑工地散装水泥和预拌砂浆使用指标的考核细则,省农业厅负责制定秸秆禁烧指标的考核细则,省公安厅、交通运输厅配合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指标的考核细则。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是《行动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依据我省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
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年度自查报告报送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环保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能源局。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考核工作由省环保厅协调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省政府。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实施“一票否决”,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暂停该地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对终期考核不合格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除暂停该地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约谈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行动计划》有关规定由监察部门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本办法由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