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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配套的适合州情的实施办法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编制全州重要江河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制定水利、水产发展目标和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州水资源,拟定节约用水政策,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州和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规划,制定和贯彻用水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水土保持论证制度;指导全州水文水资源监测,发布水资源公报。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和水源地保护规划,组织拟订重要江河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和建设项目排污口设置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州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州防汛抗旱工作,编制全州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五)按照管理权限,编制、审查全州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审、转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指导水利设施、水域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州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或跨县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州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七)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按规定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小水电代燃料和农网建设改造工作。
(八)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或部门间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和定额管理。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九)负责水产渔政工作。拟订渔业资源保护、利用规划,负责全州渔业生产,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和市场建设,负责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渔药、渔饲料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负责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实施渔业环境监测,协调查处渔业污染事故、仲裁重大渔事纠纷,查处重大渔政案件,负责渔船管理,指导渔业安全生产。
(十)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对全州水利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宏观调节、监督、审计;提出水利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承担州级和指导各县水利国有资产的管理。
(十一)负责全州水利科技和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贯彻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成果管理;指导全州水利行业队伍和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水利行业教育培训、职称评定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二)承担州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三)承办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科)
综合协调各科室工作,负责文电、机要、保密、档案、宣传、政务信息、绩效考核、综治维稳、治安消防、督查督办、目标管理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政协有关议案和提案;负责重要会议和接待工作;负责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组织水利新技术引进、推广和管理工作;承担涉水行政审批工作,负责机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水利行业教育培训、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局党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协调处理突发性群体事件;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财务与经济计划科
编制部门预决算和全州水利行列财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财务、会计和专项经费的综合管理;承担水利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和衔接水利行列资金;负责财务、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监督;
(三)规划计划科
承担水利发展及涉水规划计划工作。拟订水利战略规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全州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和审查专业规划并监督实施;安排年度水利建设设计划,编制水利工程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并承办初审转报工作;实施行业技术、质量标准和规程规范;负责水利行业综合统计工作。
(四)水利科
指导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乡镇集中供水、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审核重要水利工程的初步设计;指导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质量监督工作和重点水利工程的验收,审核水利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承担水利综合统计工作。
(五)水政水资源科
统一管理全州水资源,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拟订水量分配、水功能区划和水资源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审核重要水功能区的水域纳污能力,指导、监督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全州水文水资源监测,发布全州水资源公报;负责全州水产渔政和普法工作; 指导全州水政监察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和行政调解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六)水土保持科
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全州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全州水土流失监测和综合防治工作;负责全州城市(镇)水土保持工作,监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指导水土保持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对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实施;管理、使用水土保持资金和物资;收缴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组织开展水土保持技术推广工作。
(七)农村电力与安全生产科
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水电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审批限额内、转报限额以上城乡水电站及输变电站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协调城乡电站、输变电工程基本建设的招投标、概预算管理、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农村安全用电管理;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州涉水工程的安全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协调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建设管理科
负责全州水利工程基本设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负责水利工程设项目招标管理,承办大中型水利项目的初审转报工作,组织重点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和验收;组织指导河道、水库、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水区、滞洪区)和河口滩涂的治理,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管理工作,负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评估审查。
(九)水政监察支队
制订行政执法工作安排、水政执法巡查计划、行政调解工作、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参与水事纠纷的调查、调解、协调工作,参与县际水事纠纷调处;对本行政辖区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协助相关业务科室受理;办结水事违法案件,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负责管理、培训、考核水政监察员工作,对县水政监察大队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行政权力平台数据的录入、绘制外部和内部流程图、设置监察点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平台试运行、审件平台运行;开展依法行政工作及绩效考核工作 ;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十)水利电力安全与质量监督站
办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制订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对水利工程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对中型、重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和质量评定进行确认;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上报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情况季度报表。
(十一)州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了解、掌握和分析气象、雨情、水情、汛情、灾情、险情、工情及其变化情况,及时向省防办和州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下达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组织、协调部队和其他抢险救灾队伍的防洪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组织防汛安全大检查;督促险工段的处理及水毁工程的修复;组织制订防御特大洪水方案和应急措施;组织审定水电站水库防限水位、河道堤防警戒水位,并监督运用计划的执行;配合做好河流和水电站水库的防洪调度工作;组织做好灾情统计、评估以及资料调查和整编;负责防汛经费、物资的计划、调配与管理;组织建立、健全防汛通讯制度和州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组织有关人员的学习培训,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做好防汛工作总结和资料汇编,推广防汛工作先进经验;对重大防洪预案的审查。
(十二)水利水电勘测设计所(自收自支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
负责全州范围内的水利、水电项目总体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地质勘查、测绘工作,工程设计工作,涉及方案进行审查、论证。
局长:张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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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技术指导和参与工程预算,并承担责任。2、主持审核投资项目的设计方案,审定设计单位的所有图纸及设计技术变更通知。3、负责审核、控制工程项目建设成本。4、主持审批权承建单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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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入选全国水利扶贫先进集体公示名单。
86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0年 7月 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 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 批准《阿坝藏 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由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五号)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2010年 7月 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 2010年 9月 1日起实施。 阿坝州人大常 委会 2010年 8月 10 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10年 2月 8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 7月 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 根据《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阿坝州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下称管委会)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 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 ,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阿坝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下称管理中心) 宣传和贯彻执行 《国 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下称《条例》)等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审核、记载并核算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为单位和缴存人提供住房公积金提取的 对账、查询和政策咨询服务, 受理投诉,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承 办管委会决定或授权办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事项。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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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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