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建设工程百科

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应当遵照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建设用地使用和空间布局的各项控制指标做出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二章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本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规范,指导和规范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指导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设市城市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

第七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覆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城市中心地区、旧城改造地区、城乡结合部、近期发展地区、下一年度建设用地以及其他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八条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的要求,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确定的规划原则,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九条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除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编制办法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外,还应当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主要用途;

(二)规划地段各个地块允许的建筑总量;

(三)对特定地区地段规划允许的建设高度;

(四)规划地段各个地块的绿化率、公共绿地面积;

(五)规划地段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六)建设控制地区的建设控制指标;

(七)涉及区域协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公平竞争的方式,择优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任务。

第十一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编制单位应当将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进行初审后,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告,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公众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查阅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的文本,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提出意见的理由和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收集、整理和研究公众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论证。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单位参考公众意见,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修改完成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并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公众意见以及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城市规划委员会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的审议意见,应当经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审议意见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召集会议的副主任委员签署。

城市规划委员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众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城市人民政府聘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城市人民政府从委员中指定。

第十四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并附具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未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审批。

第十五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向社会公告。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批准公布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审批其城市总体规划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由国务院批准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公布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因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三章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作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开发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的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据此进行建设项目规划的审查和审批。

第十八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作为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依据。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当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转让地块的规划条件及附图,作为制定土地出让、转让方案的依据。

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过程中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责令下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改正。

第二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监督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行为,均有权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15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批、变更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或者批准公布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其审批、变更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无效,由负责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项目建设,其审批行为无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撤销;造成建设单位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施行。

查看详情

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智能照明后台管理系统

  • RX-V2.8
  • 荣夏
  • 13%
  • 江苏荣夏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30-50M²

  • 30-50M²
  • 图方便
  • 13%
  •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路灯智慧路灯管理系统

  • 华为云平台/HY2.0系统
  • 华业
  • 13%
  • 四川众兴华业市政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30M²以下

  • 30M²以下
  • 图方便
  • 13%
  •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图方便智慧管理系统50-120M²

  • 50-120M²
  • 图方便
  • 13%
  • 图方便(苏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 9A151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功率120kW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功率160kW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9A151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 功率240kW
  • 台班
  • 汕头市201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管理制度建设

  • 根据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1、安全管理机构,包括:信息安全方针、信息安全组织管理办法2、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运行管理办法、信息安全检查与审计管理办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等 3
  • 1项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8-04
查看价格

管理责任牌

  • 附件已提供详细信息
  • 1个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09-25
查看价格

管理软件

  • G3 详细参数见原档
  • 1套
  • 1
  • 捷顺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4-12-29
查看价格

上网行为管理管理系统

  • 详附件
  • 1台
  • 2
  • 天融信、启明星辰、网御星云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5-07
查看价格

上网行为管理管理系统

  • 2U,6个千兆电口, 2个千兆光口,冗余电源,2个扩展槽位,带宽性能500M,网络吞吐量1.5G,最大并发连接数100万,推荐用户数:3000人.
  • 1台
  • 1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04-21
查看价格

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一月七日

查看详情

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安徽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文献

《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格式:pdf

大小:16KB

页数: 9页

1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下发《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城市控制性详 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建规 [2006]4 号) 各行署、市、县规划(建设)局(处、办): 为了规范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和实施行为,充分发挥城市规划对 城市建设的指导与调控作用,提高城市规划与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城市 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七日 黑龙江省城市总体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行为,充分发挥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建设的 指导与调控作用, 更好地促进城市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市规划法》 第二条 第三条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

格式:pdf

大小:16KB

页数: 4页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4 号 (2004 年 9 月 24 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 (广东省人大常委 2004 年 9 月 24 日发布, 2005 年 3 月 1 日实施) 《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04 年 9 月 24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 年 9月 24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镇,其城市控制性详 细规

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3〕67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查看详情

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简介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0]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四日

安徽省征地补偿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是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在征地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之前,将依法应予缴纳的征地补偿费用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费用预存专户,作为确保征地补偿费用能够及时足额兑付给被征地农民而准备的资金。

第二章 范围、标准和缴纳方法

第三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以及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应提取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第四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计算方法和标准,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各地在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征地报批材料之前,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必须将征地补偿准备金缴入到相关市或县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对跨市、县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将征地补偿准备金缴入到用地所在地的市或县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各地报送建设用地报批材料时,必须附具金融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准备金进账凭证,随报批材料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凡未附具预存征地补偿准备金进账凭证的,省国土资源厅不予受理。

第三章 发放

第六条 申请征地或申请先行用地获批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定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所在市或县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

第七条 市或县财政部门原则上要在收到用地批复或先行用地批复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的征地补偿准备金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入金库,并根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审定的征地补偿费用发放名单,依法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拨付到位。

属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补偿被征地农民的,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直接拨付至社保基金专户。

第八条 各地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发放情况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公示。

第四章 结算和监管

第九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不计利息、多退少补。

第十条 申请征地或申请先行用地未获批准的,或实施征地后预存的征地补偿准备金经结算有结余的,市或县财政部门应自原缴款单位申请返还征地补偿准备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或结余的征地补偿准备金退回原缴款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用地或申请先行用地单位缴纳的征地补偿准备金不足的,由该单位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补缴。

第十二条 征地补偿准备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不同建设项目、不同批次建设用地的征地补偿准备金不得混用。

第十三条 各级监察、财政和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征地补偿准备金的监管,对弄虚作假或违规挪用、混用、拖欠、截留征地补偿准备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肃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简介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70号)

《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10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回良玉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守《广告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建筑物或者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护栏、灯箱、实物模型、条幅、气球等广告;

(二)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置、张贴的广告;

(三)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游乐场等公共建筑设置、张贴的广告;

(四)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

各级城建、规划、财政、公安、环保、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城建、规划、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公平、合理、有序、提高广告质量的原则统一制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在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时,应支持公平竞争,禁止地域封锁和部门垄断。

第六条从事户外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制作设备,并依法向当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办理公司或者广告经营登记,方可从事户外广告活动。

第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张贴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第九条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据法律、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不全的户外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一条广告发布者在统一规划的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由当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统一审批;广告发布者在统一规划区域以外设置、发布户外广告,须征得当地城建、规划、环保、公安等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报当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审批。

在自有场地设置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不需办理审批手续,但必须自觉遵守广告法律、法规,符合当地户外广告规划的要求。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和时间设置。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个人或单位乱张贴户外广告。张贴户外广告,必须经当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加盖广告审查专用章后,统一张贴在户外广告张贴栏内或指定位置。

户外广告张贴栏由当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根据规划统一设置。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应当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和影响市容,并定期维修、更新或拆除。

路牌、橱窗、灯箱等户外广告,必须标明发布单位名称。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的用字应当规范,禁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简化字和被淘汰的异体字。户外广告使用汉语拼音的,拼写及字母的书写应当准确。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统一规划的户外广告场地,不得擅自遮盖、损坏或拆除其他单位、个人已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七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特殊商品的户外广告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户外广告,广告主必须在发布前,依法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申请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广告主必须在发布前,依法向省级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申请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收费应当合理、公开,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制定,报当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物价部门审查备案。

第十九条广告经营者在办理户外广告审批手续时,应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缴纳广告监督审查费。广告监督审查费收费范围、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省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由此造成虚假广告,必须发布更正广告,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户外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设置、张贴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广告审查机关对内容违法的户外广告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在执行罚没时,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