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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煤塌陷地复垦及征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因采煤引起的土地塌陷和村庄搬迁问题较为突出。为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利益关系,节约和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煤塌陷地复垦及征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煤塌陷地复垦及征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基本信息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煤塌陷地复垦及征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简介

基本内容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煤塌陷地复垦及征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

皖政办〔2002〕44号

淮南、淮北、宿州、阜阳、亳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因采煤引起的土地塌陷和村庄搬迁问题较为突出。为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利益关系,节约和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采煤塌陷地复垦、征用和村庄搬迁补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煤塌陷集体土地采用复垦(平整)与征用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因采煤将造成集体土地塌陷的,煤炭企业应提前6个月将可能土地塌陷情况通报所在县(含县级区,下同)人民政府,并会同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现场勘测土地现状,清点地上附着物。采煤塌陷土地稳沉后,由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煤炭企业现场鉴定,确定塌陷土地的复垦(平整)区和征用区。原则上塌陷深度 在1.5米以内(包括1.5米)且非常年积水的土地作为复垦(平整)区,超过1.5米的作为征用区。具体按以下办法操作:  (一)土地塌陷稳沉后,塌陷深度在1.5米以内(包括1.5米)且非常年积水的土地,由煤炭企业支付土地复垦(平整)费,交由集体土地所有者组织复垦(平整)。其中,深度在0.2至0.5米以内的,土地复垦(平整)费(含肥力补偿费)的支付标准为每平方米3至4.5元;深度在0.5至1米之间的,每平方米6至7元;深度1至1.5米之间的,每平方米8至9元。  (二)土地塌陷稳沉后,深度超过1.5米和塌陷深度1.5 米以内且常年积水的土地,以及如复垦后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塌陷农用地,要及时办理征地手续,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倍数按《土地管理法》和《实施办法》规定的低限执行,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塌陷土地征用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安排给原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  (三)塌陷地也可以由煤炭企业组织复垦,土地复垦完毕后,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还集体土地所有者。煤炭企业征得当地政府同意,复垦原有已征用的采煤塌陷地增加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经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验收确认后,可用作耕地占补平衡;也可以经县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置换同等数量和质量应征而未征的塌陷地。村庄用地塌陷后,已由煤炭企业出资提供新村用地的,对其中与新村用地面积相等部分的塌陷村庄用地,不再办理征用手续。  (四)在土地塌陷和复垦(平整)期间,造成农业生产减产的,煤炭企业应按当年减产量负责补偿。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交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后,煤炭企业应向农用地使用者一次性支付土地肥力不足补偿费,补偿标准为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同类农用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五)征用塌陷土地和搬迁村庄新址征用土地,免缴水利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执行省规定的下限标准。搬迁村庄的新址位于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且新址用地面积小于旧址的,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六)历史遗留的采煤塌陷地,由煤炭企业与县人民政府协商,分期分批解决。其中,1998年底以前稳沉的塌陷土地,能够复垦(平整)的,按前述规定组织复垦(平整);不能恢复原用途的,按原《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补办征地手续。  二、稳妥解决采煤塌陷地村庄搬迁问题。塌陷区村庄搬迁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危,必须在土地塌陷前完成。煤炭企业要会同当地政府,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积极做好塌陷区村庄搬迁规划和实施工作。新址选择要与中心村、小城镇建设相结合,避免出现二次搬迁。  塌陷区村庄搬迁补偿可按有关规定依拆迁数量据实支付,也可按支付村庄搬迁安置补助费的形式予以补偿,具体方式由煤炭企业商县人民政府确定。采取按拆迁数量据实支付形式予以补偿的,在清点地上附着物工作完成后抢建抢栽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采取支付村庄搬迁安置补助费方式予以补偿的,村庄搬迁安置补助费按搬迁安置人口数×人均安置面积×单位面积补助标准 搬迁安置人口数×人均安置面积×单位面积补助标准×15%计算。其中补偿家庭部分为:搬迁安置人口数×人均安置面积×单位面积补助标准,主要用于住房和配套设施建设;补偿集体部分为:搬迁安置人口数×人均安置面积×单位面积补助标准×15%,主要集中用于新址内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和卫生等设施建设。人均安置面积按25平方米,单位面积补助标准按每平方米180元执行。搬迁安置人口数以当地公安部门在籍人数为准。乡镇、村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建筑物、构筑物拆迁据实按有关规定补偿。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塌陷区土地治理工作。采煤塌陷土地的复垦(平整)、征用和村庄搬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煤炭企业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工作。各级国土、建设、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依法行政。要加强采煤塌陷区生态环境建设,坚持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相结合,实施塌陷区综合治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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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煤塌陷地复垦及征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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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煤塌陷地复垦及征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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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简化房地产交易手续,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方便群众交易,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全省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简化和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近年来,我省住宅建设快速发展,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27个月同比保持20%左右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169KB

页数: 未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简化房地产交易手续,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方便群众交易,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全省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简化和规范房地产交易手续。近年来,我省住宅建设快速发展,房地产开发投资连续27个月同比保持20%左右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煤塌陷地复垦及征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文件发布

皖政办〔2002〕44号

淮南、淮北、宿州、阜阳、亳州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因采煤引起的土地塌陷和村庄搬迁问题较为突出。为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利益关系,节约和合理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采煤塌陷地复垦、征用和村庄搬迁补偿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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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煤塌陷地复垦及征迁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文件内容

一、采煤塌陷集体土地采用复垦(平整)与征用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因采煤将造成集体土地塌陷的,煤炭企业应提前6个月将可能土地塌陷情况通报所在县(含县级区,下同)人民政府,并会同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现场勘测土地现状,清点地上附着物。采煤塌陷土地稳沉后,由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煤炭企业现场鉴定,确定塌陷土地的复垦(平整)区和征用区。原则上塌陷深度 在1.5米以内(包括1.5米)且非常年积水的土地作为复垦(平整)区,超过1.5米的作为征用区。具体按以下办法操作:

(一)土地塌陷稳沉后,塌陷深度在1.5米以内(包括1.5米)且非常年积水的土地,由煤炭企业支付土地复垦(平整)费,交由集体土地所有者组织复垦(平整)。其中,深度在0.2至0.5米以内的,土地复垦(平整)费(含肥力补偿费)的支付标准为每平方米3至4.5元;深度在0.5至1米之间的,每平方米6至7元;深度1至1.5米之间的,每平方米8至9元。

(二)土地塌陷稳沉后,深度超过1.5米和塌陷深度1.5 米以内且常年积水的土地,以及如复垦后不能恢复原用途的塌陷农用地,要及时办理征地手续,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倍数按《土地管理法》和《实施办法》规定的低限执行,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所在地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塌陷土地征用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安排给原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

(三)塌陷地也可以由煤炭企业组织复垦,土地复垦完毕后,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还集体土地所有者。煤炭企业征得当地政府同意,复垦原有已征用的采煤塌陷地增加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经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验收确认后,可用作耕地占补平衡;也可以经县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置换同等数量和质量应征而未征的塌陷地。村庄用地塌陷后,已由煤炭企业出资提供新村用地的,对其中与新村用地面积相等部分的塌陷村庄用地,不再办理征用手续。

(四)在土地塌陷和复垦(平整)期间,造成农业生产减产的,煤炭企业应按当年减产量负责补偿。土地复垦经验收合格交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后,煤炭企业应向农用地使用者一次性支付土地肥力不足补偿费,补偿标准为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同类农用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

(五)征用塌陷土地和搬迁村庄新址征用土地,免缴水利建设基金,耕地开垦费执行省规定的下限标准。搬迁村庄的新址位于城镇建设用地规划范围内,且新址用地面积小于旧址的,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六)历史遗留的采煤塌陷地,由煤炭企业与县人民政府协商,分期分批解决。其中,1998年底以前稳沉的塌陷土地,能够复垦(平整)的,按前述规定组织复垦(平整);不能恢复原用途的,按原《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补办征地手续。

二、稳妥解决采煤塌陷地村庄搬迁问题。塌陷区村庄搬迁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危,必须在土地塌陷前完成。煤炭企业要会同当地政府,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积极做好塌陷区村庄搬迁规划和实施工作。新址选择要与中心村、小城镇建设相结合,避免出现二次搬迁。

塌陷区村庄搬迁补偿可按有关规定依拆迁数量据实支付,也可按支付村庄搬迁安置补助费的形式予以补偿,具体方式由煤炭企业商县人民政府确定。采取按拆迁数量据实支付形式予以补偿的,在清点地上附着物工作完成后抢建抢栽的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采取支付村庄搬迁安置补助费方式予以补偿的,村庄搬迁安置补助费按搬迁安置人口数×人均安置面积×单位面积补助标准 搬迁安置人口数×人均安置面积×单位面积补助标准×15%计算。其中补偿家庭部分为:搬迁安置人口数×人均安置面积×单位面积补助标准,主要用于住房和配套设施建设;补偿集体部分为:搬迁安置人口数×人均安置面积×单位面积补助标准×15%,主要集中用于新址内道路、供电、供水、排水和卫生等设施建设。人均安置面积按25平方米,单位面积补助标准按每平方米180元执行。搬迁安置人口数以当地公安部门在籍人数为准。乡镇、村企事业单位及公共建筑物、构筑物拆迁据实按有关规定补偿。

三、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塌陷区土地治理工作。采煤塌陷土地的复垦(平整)、征用和村庄搬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煤炭企业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工作。各级国土、建设、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审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依法行政。要加强采煤塌陷区生态环境建设,坚持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相结合,实施塌陷区综合治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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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和谐征迁工作法正文

一、主要领导“五亲自”。市、县(区)人民政府切实发挥好在征迁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主要领导带头抓,把征迁工作摆在重要位置。

(一)亲自调研征迁现场。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被征迁户等多种形式,听取征迁工作情况,了解被征迁群众的建议和诉求,引导群众、发动群众,为顺利开展征迁工作打好基础。

(二)亲自研究征迁方案。组织深入研究,制订科学合理的征迁方案,明确工作计划、工作要求、职责分工和保障措施,确保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征迁工作。

(三)亲自协调重大问题。对涉及征迁补偿具体标准、企业和集体资产补偿、征迁补偿费用的分配和使用等重大事项,要召集相关部门统筹协调、逐一解决。

(四)亲自督促征迁进度。动态掌握征迁工作进展情况,狠抓工作计划和措施的落实。对征迁关键节点,要深入一线指挥调度,加强指导,增强合力,综合运用各种手段,依法高效地加大推进力度。

(五)亲自关怀工作人员。经常过问征迁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注重在征迁工作一线中发现、培养和考察干部。对群众观念强、善于做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的工作骨干,在评先评优、提拔交流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二、工作班子“五尽心”。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选调熟悉政策、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群众信得过的干部以及法律、财务等专业人才,注重工作方法,以人为本,以理服人、以情感人。

(一)尽到热心。就地就近设立咨询点,安排熟悉政策的工作人员接待群众咨询,坚持有问必答。对无法现场回答的问题要一一记录,及时予以反馈。

(二)尽到细心。认真细致地开展土地、房屋丈量、房屋评估、地面物清点等工作,不走过场、不重不漏,摸清被征迁土地和房屋面积、区位、权属状况、用途以及群众的家庭结构、生活水平等基本情况,汇总整理好相关资料档案,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三)尽到耐心。把思想工作做上门、做到家,笑对冷面孔、不怕闭门羹,不厌其烦地做好宣传解释、疏通劝导。对被征迁群众提出的各种问题和意见,全面收集整理,充分调查论证,反复细致研究,充分尊重群众合理的意愿。

(四)尽到真心。视拆迁户为亲人,真心真意与群众交朋友,多站在群众立场考虑问题,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群众争取最大利益。

(五)尽到公心。征迁的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细节,做到严肃政策,严肃纪律,统一公正,依法准确,维护政府公信力,坚决杜绝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损害群众、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组织实施“五到位”。征迁工作的安排部署要周密细致,依法依规,有序运作,使征迁顺利进行、圆满完成。

(一)宣传发动要到位。结合征迁工作各阶段,把握宣传导向、内容和节奏,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征迁正式启动实施之前,不仅要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户主会、党员会等,还要挨家挨户,面对面、点对点,讲政策、摆事例、说道理,把规划用途、征迁意义、补偿安置办法讲清楚。

(二)征求意见要到位。补偿安置方案要根据法规和政策规定,与群众“零距离”沟通,充分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逐一甄别,研究制定解决方案、配套措施,统一解释口径,消除群众误解,取得最广泛的认同,最大限度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三)规定程序要到位。征收土地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征地中的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登记;城镇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听证,评估机构选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等法定程序,都要不折不扣执行。

(四)公开透明要到位。征收实施过程要全程公开,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各环节都在群众监督下、在阳光下进行。征迁补偿政策、征迁补偿方案、征迁补偿结果必须及时公布。

(五)维护稳定要到位。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妥善预防和处置容易引发不稳定风险的环节和因素。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我省信访工作路线图的规定,认真处理相关信访工作,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

四、安置补偿“五严格”。按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政策要求,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确保征迁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

(一)严格征迁标准。征迁工作的任何一个阶段,始终坚持统一的征迁标准,一视同仁,不搞人情账,不随意更改,切实做到“一把尺子量到底”、“一碗水端平”,避免引起群众反弹,政府失信。

(二)严格预存制度。征收土地,要确保在组织用地报批前,将不低于总额50%的征地补偿资金存入征地资金专户。城镇房屋征收,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要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严格支付方式。坚持征迁补偿费发放的相关制度,严格履行发放职责,依程序办理。征地补偿款中应补偿给被征地农民的部分,要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的被征地农民名单和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四)严格支付时限。征收土地,要确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三个月内,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城镇房屋征收,要做到“先补偿、后搬迁”。

(五)严格资金监管。认真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理财、村务公开和农村审计等各项制度,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用分配和使用的监督,规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行为,加强审计监督,严肃查处贪污、挪用、私分、截流、拖欠征迁补偿费用行为。

五、征迁安置“五满意”。通过统筹解决群众的安置问题、出路问题和发展问题,让被征迁群众满意。

(一)满意工作方法。实施征迁之前,征迁工作人员进村入户,深入被征迁群众中宣传政策,解答问题,消除疑惑,做到思想先沟通、政策先宣传,确保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动迁过程中,禁止采用强迫、威胁等方式对待被拆迁群众。安置过渡期中,及时、主动地帮助被征迁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二)满意安置方式。除了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外,因地制宜采取农业安置、就业安置、征地款入股等多种安置方式。耕地后备资源较多的地方,可采取农业安置,通过内部调整土地安置被征地农民。经济较发达地区,可采取货币安置与就业安置相结合,在发放补偿款的同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使农民失地不失业。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村集体和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征地补偿款入股,根据合同约定,获取收益。

(三)满意居住环境。在规划安置房时,尽量满足群众就地或就近安置的愿望。安置房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在农村地区积极推广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实现“旧房变新房、有新房有新村”,改善广大群众的居住环境、条件和质量,变安置为安居。

(四)满意生活保障。从群众的长远生计考虑,努力为群众提供长期可靠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养老保障,努力提供受教育和就业培训的机会,努力提高群众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努力解决群众的后顾之忧。

(五)满意后续管理。对安置落户后的群众,要关心其在社区生活、田间地头、就业就学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让群众享受到公共服务,感受到政府的温暖,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引导更多群众支持征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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