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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皖政〔201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筑业是我省的支柱产业,在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以及吸纳就业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步伐,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推动我省向建筑业大省迈进,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达7000亿元,比2011年“翻一番”。到2017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超1万亿元,进入建筑业大省行列;全省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10家以上,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占40%以上;年产值500亿元以上企业达3家,100亿元以上企业达10家,50亿元以上企业达20家;安徽建筑业企业在省外产值占全省建筑业总产值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一)优化发展结构。按照扶优扶强、做专做精、提高产业集中度的原则,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优化专业类别结构和布局,扶持高等级资质企业、专业企业发展,形成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比例协调、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的建筑业发展格局,促进传统建筑业向现代建筑服务业转变。
(二)培育壮大骨干企业。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形成一批在全国有竞争力的安徽建筑业知名企业、品牌企业。联合组建的建筑业企业集团,其子公司可继续保持原有资质,共享企业业绩、人力资源等。支持施工企业向上下游产业延伸,形成主业突出、多元发展的经营格局。鼓励大型设计、施工企业发展成为集设计、咨询、施工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集团。
(三)提高专业施工能力。鼓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向交通、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电力、水利等专业承包领域拓展,逐步提升在高端建筑市场的专业施工能力。规范行业管理,扶持装饰、钢结构、防腐等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提高建筑施工装备水平和装配能力,建筑业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根据相关规定享受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
(四)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各地要制定奖励补助政策,吸引中央、外省大型建筑业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优先保障企业总部落户所需的生产生活用地。支持中央、外省大型建筑业企业与我省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共同参与高端建筑市场竞争。
(五)扩大国内市场份额。依托各级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和驻外建筑业服务机构,推动我省建筑业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市场竞争,增强市场拓展能力,提高“徽匠”品牌影响力。
三、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六)深化产权制度改革。采取产权转让、增量改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等形式,推进建筑业企业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引导改制企业优化股权配置,调动经营管理层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激发企业活力。
(七)创新经营管理方式。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总承包,稳妥推行设计、采购、施工、管理一体化。支持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等中介服务企业联合重组或互补合作,拓宽服务领域。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建筑业,提升项目管理的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具有区域特色的建筑产业园区,整合装备制造、建材生产、设计咨询、资金物流等要素,引导建筑业企业集聚发展,努力形成建筑经济新的增长极。
(八)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实施建设行业科技创新联合行动计划,引导设计、施工、检测等企业采取校企合作、技术转让、技术参股等方式,开展产学研联合攻关,增加核心技术储备。鼓励企业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和工法,开发专利和专有技术。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筑业企业因技术创新节约投资或提高效益的,建设单位应给予必要的奖励。积极推广使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大力发展绿色建筑,促进建设工程绿色施工,推进建筑业节能降耗。
(九)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动建筑业企业与高等院校共建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培养引进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建筑业企业与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培养适应专业岗位需求的高技能人才,合作培养的学员具备土木工程类或建筑学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的,在报考二级建造师、二级建筑师执业资格时,其在校学龄可合并计算为工龄。督促建筑业企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专项用于技术工种和一线职工技能培训。支持具备条件的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授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对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或3项以上“黄山杯”工程奖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数量等限制,破格申报参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提高建筑业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建筑业有序转移,支持皖北地区、大别山区建筑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发展。
(十)提高建筑设计水平。加强传承创新,弘扬徽派建筑文化。注重培养勘察设计领军人物,支持我省勘察设计骨干企业参与省内外大型工程项目建设,增强勘察设计企业竞争力。鼓励我省勘察设计骨干企业加强与国内外品牌设计企业的交流合作,吸引国内外品牌设计企业在我省设立法人机构,繁荣建筑设计创作,提升建筑设计水平。
四、实施“走出去”战略
(十一)拓展国外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我省建筑业企业申报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和援外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努力争取国外工程承包和国家援外工程项目。密切跟踪我国多(双)边经贸合作框架协议,大力推动我省建筑业企业承接框架协议下的建设项目。积极参与我国政府推动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工程项目建设,带动我省设计、咨询、施工、监理以及建筑材料、装备制造等企业“走出去”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跻身全球工程承包500强。各级商务、外事、公安、财政、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要积极为建筑业企业境外发展做好服务。
(十二)落实扶持政策。支持我省建筑业企业申请国家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中非发展基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货物出口退税等国家扶持政策。鼓励各级金融机构对承包境外工程的建筑业企业实行授信额度差别化管理,对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承包项目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外汇周转贷款。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集中的市、县,可设立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
五、规范建筑业市场
(十三)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体系平台,完善建筑业企业、人员、项目数据库。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招投标、资质审批、评优评奖、工程担保的重要参考,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
(十四)加强招投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完善综合评标和合理低价评标办法,提倡优质优价、优质优先,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和低于成本价报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禁止在工程招投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预选企业名录,支持列入名录的企业优先参与省内政府投资项目和重点工程投标活动。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时发布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和价格信息。建立国有投资招标控制价备案和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制度,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履约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
(十五)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责任,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检测机构的管理,健全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关键岗位带班制度,规范执业资格人员从业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快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数字化监管系统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系统建设,强化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效能。
(十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进行分包的,或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的,按全部工程额扣除分包工程额的余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建筑业企业在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外的其他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采用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缴纳形式。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业主要求建筑业企业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向建筑业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要及时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滞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十七)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推行建筑业务工人员实名制。健全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探索推行建筑业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积极改善建筑业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向现代产业工人转化。
六、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将建筑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制定落实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落实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协调服务和指导监督,组织评选优秀建筑项目和优秀建筑业企业、优秀建筑业企业家,开展“建筑徽匠技能大赛”等行业竞赛,营造建筑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形成推动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合力。
(十九)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和项目,在安排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外经外贸、节能减排、人才引进与培训等专项资金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建筑业企业晋升特级、一级资质,创鲁班奖、国优工程奖,技术研发中心、发明专利、标准、工法获国家认定,在境外承包工程年外汇收入达1000万美元以上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各地可制定政策给予奖励。
(二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从资金投入、信贷规模、贷款利率、担保费率等方面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创新融资性担保方式,支持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和应收账款等作为抵质押的反担保形式。支持主营业务突出、实力较强的建筑业企业进入融资性担保行业。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3年1月26日
2013年1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1)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票房、收视率、发行量应该是文化产品接受市场检验的重要指标,但我们绝不能为了单纯追求票房、收视率和发行量,而忽视艺术品位、放弃社会责任、突破道德底线、有损民族情感。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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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苑楼门口玻璃上有价格和时间的。。。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皖政办〔 2009〕 103 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我省建筑业竞争力,充分发挥建筑业 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经省政府同意, 现就加快建筑 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加快发展建筑业,对于吸纳和转移农村富余 劳动力,拉动相关产业发展, 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加快城镇化进程, 具有重 要意义。近年来,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2008 年全省建筑业实 现增加值 649.8 亿元,占全省生产总值的 7.3%。但是,与我省跨越发展、加速 崛起的要求相比, 建筑业总量还不大, 核心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仍不强, 亟待 加快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增 强责任感和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六政〔2013〕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改革发展步伐,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皖政〔201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促进建筑业企业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化经营、单一经营向多元化经营方向发展。到2015年,建筑业总产值210亿元。到2017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超260亿元;全市一级及以上资质建筑业企业12家以上,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占40%以上;年产值10亿元以上企业达2-3家;六安市建筑业企业在市外产值占全市建筑业总产值的比例达30%以上。
二、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
(一)培育发展旗舰企业。鼓励、支持建筑业企业以产权为纽带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或重组旗舰企业,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六安市建筑业知名企业、品牌企业,鼓励、支持低端资质建筑业企业联合组建母公司。联合组建的建筑业企业集团、母公司,其子公司可继续保持原有资质,共享企业业绩、人力资源等。鼓励兴办、发展建筑产业化企业。
(二)创新经营管理方式。支持鼓励建筑业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创新经营管理方式,开展多种经营,形成主业突出、多元发展的经营格局。大力发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总承包,稳妥推行设计、采购、施工、管理一体化。支持工程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验检测等中介服务企业联合重组或互补合作,拓宽服务领域。
(三)提高专业施工能力。鼓励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向交通、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电力、水利等专业承包领域拓展,逐步提升在高端建筑市场的专业施工能力。规范行业管理,扶持钢结构、机电安装、装饰等专业承包企业做专做精。
(四)扶持劳务企业发展。县区政府(管委)应加强建筑劳务基地建设,依托“阳光工程”、“温暖工程”,有计划地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建筑技能岗位培训。引导、支持建筑企业与建筑劳务基地接轨,建立长期稳定的建筑劳务合作关系。
(五)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积极吸引外地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勘察设计、监理行业甲级及以上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并享受发展总部经济和招商引资有关优惠政策。外地大型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的,优先保障企业总部落户所需的生产生活用地计划。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与外地大型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共同参与高端建筑市场竞争。鼓励我市建筑业企业拓展外地、外省、境外、国外市场。
(六)加快创先争优和科技创新。鼓励企业创先争优,积极争创优质工程、优秀建筑业企业、优秀建筑业企业家。加快我市绿色建筑发展步伐。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快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积极实施建筑业科技示范工程,鼓励企业主持、参与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业技术,创新具有自身特点的企业技术标准和工法。加强企业核心技术储备,支持企业加强节能、环保、智能化等建筑业重大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专业施工技术、尖端施工技术的联合攻关,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不断提高我市建筑业的核心竞争力。
三、实施优惠政策
(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对新晋升为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奖励100万元,对新晋升为综合类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企业、综合资质监理企业奖励50万元。
2.对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行业甲级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专业甲级资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奖励10万元。
3.对年度建筑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的,增幅超过当年全市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建筑业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超过50亿元后,每增长10亿元奖励10万元。申请以上奖励的企业,当年实缴税收本市留成部分应不低于拟奖励金额的10倍。
4.对承揽境外工程项目或提供境外建筑劳务的企业,当年实现营业额200万美元、300万美元、500万美元以上,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
5.提高建筑施工装备水平和装备能力,建筑业企业引进大型专用先进设备,根据相关规定享受贷款贴息等优惠政策。从2013年起五年内,根据财政隶属关系,市本级财政对建筑企业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凡当年在我市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新增50-150万元(不含)的,按新增部分的10%奖励建筑企业;新增150-400万元(不含)的,按新增部分的15%奖励建筑企业;新增40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部分的20%奖励建筑企业。我市建筑企业在市域外承接工程项目在我市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按其上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各县区可结合自身实际确定奖励标准。
(八)鼓励创建优质工程。
1.提倡实行建筑工程优质优价,在工程合同中予以明确。对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奖“鲁班奖”的,可增加工程中标价3%的优质工程价款;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黄山杯”的,可增加工程中标价1.5%的优质工程价款。同一工程按最高奖项实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记奖。社会投资项目实行优质优价的,由投资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2.建筑施工企业获得国优、省优奖项且在有效期内的,对符合投标条件的企业及其拟派项目经理,参照《安徽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优质优先,优质优价”实施办法(试行)》(建标〔2010〕193号)执行。建筑施工企业拟派项目经理获得过市优奖项且在有效期内的,对符合投标条件的该项目经理,可给予适当加分。
3.对企业承建工程项目获“国家优质工程”、“詹天佑大奖”和国家级“钢结构金奖”、“建筑科技示范工程奖”、“全国装饰金杯奖”且年实缴税收本市留成部分超500万元的,分别奖励相关承包企业、参建企业25万元、5万元。
4.对企业承建工程项目获安徽省“建筑工程装饰奖”且年实缴税收本市留成部分超200万元的,分别奖励相关承包企业、参建企业10万元、3万元。
(九)鼓励科技创新。
1.支持骨干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含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检测中心等,奖励50万元。
2.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奖励20万元,专项用于中心设备购置。
3.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国际、国家标准的企业,奖励 30万元;对主持制定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行业标准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主持制定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每项标准奖励10万元。
4.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10万元、5万元。
5.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的企业每件奖励1万元。
6.建筑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建筑业企业制定的工法获国家认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十)加大金融支持。
1.大力拓展外埠建筑市场,外向型建筑业企业比重逐步提高。建筑业企业在外埠承建20层以上或造价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可凭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企业注册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
2.对已签订承接工程合同且项目资本金到位的,可提供信贷资金支持;鼓励对信誉良好、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在风险可控、还款资金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应收工程款作为质押标的发放贷款。鼓励对建筑业企业开展在建工程抵押贷款和融资租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四、大力实施人才战略
(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推动建筑业企业与高等院校共建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培养引进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建筑业企业与职业技术院校合作培养适应专业岗位需求的高技能人才。支持具备条件的一级及以上建筑业企业组建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授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权。对获得国家工程质量奖、国家级施工工法或3项以上“黄山杯”工程奖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数量等限制,破格申报参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2.支持建筑业企业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规范行业教育管理和培训行为,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培养和引进行业管理人才。
五、进一步规范建筑业市场
(十二)加快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监管与信用体系平台和建筑业企业、人员、项目信用数据库。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健全信用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招投标、资质审批、评优评奖、工程担保的重要参考,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信用环境。
(十三)加强招投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完善综合评标和合理低价评标办法,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实行综合评分法;其他项目提倡实行综合评分法,确需实行合理低价评标的,不得低于成本价中标。严禁随意提高资质等级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坚决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转包、挂靠、低于成本价报价和低于中标价签订施工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禁止在工程招投标中压减职工教育经费。国有投资工程招标最高限价实行建设单位委托编制,审计部门审计后的审定价格作为最高限价进行招标,不得再次压缩一定百分比作为招标限价。外来企业在我市承建项目时,应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固定办公人员;鼓励其注册设立子公司,并办理税务登记。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变更,确因法定情形出现需变更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变更手续。变更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关键岗位人员应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变更后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或项目班子成员在资质、资格、业绩等方面,不得低于被更换人员的资质、资格、业绩,并经建设单位同意,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工程造价机制,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时发布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和价格信息。建立国有投资招标控制价备案和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制度,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和履约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和工期。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否则,依法追究签订者的责任。
(十四)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管。严格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主体责任,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检测机构的管理,健全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关键岗位带班制度,规范执业资格人员从业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快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数字化监管系统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考核系统建设,强化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效能。
(十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纳税主体将建设工程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提供建筑业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外的其他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采用银行保函作为保证金缴纳形式。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约束机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要及时全额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滞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对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实行差别化管理,本市建筑业企业3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行为或未被投诉,且在劳务用工管理和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中考核优秀的,可免缴或减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建筑业企业在免缴或减缴期间,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取消其免缴或减缴资格,并按规定全额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十六)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用工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推行建筑业务工人员实名制、工资发放“一卡通”制度。健全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探索建立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积极探索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行业自保工作。完善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办法,探索推行建筑业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方式。积极改善建筑业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推动建筑业农民工向现代产业工人转化。
六、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建筑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制定落实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制定落实行业发展规划,加强协调服务和指导监督,组织评选优秀建筑项目和优秀建筑业企业、优秀建筑业企业家,开展“建筑徽匠技能大赛”等选拔赛,营造建筑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对建筑业发展作出突出成绩的企业经营者,优先推荐为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十八)规范行为,加强服务。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不得干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规定设置障碍,不得对企业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各有关部门要不断提高效率,改善服务,及时解决企业的合理诉求。
(十九)推进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建设。加强建筑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反映企业诉求,规范行业行为,实行行业自律。培育工程质量检测、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规范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
(二十)本意见与市财政其他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六政办〔2012〕23号)同时废止。
六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4日
2013年6月14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内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4〕30号)精神,全面提升我市建筑业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建筑业在促进全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