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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配合各企事业单位搞好《安全生产法》的学习和教育,促使广大干部、职工全面、准确、深刻地掌握和运用《安全生产法》的内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石少华司长编著,中国石化出版社出版了《安全生产法条款解析》一书,旨在真正提高每位干部、职工的安全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人民群众呼唤安全生产法制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
规范安全生产的立法思路
安全生产的基本大法
安全生产必须坚持预防为主
依法强化监管是安全生产的关键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法律界定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安全中介服务是安全生产的桥梁
事故应急处理是安全生产的预防补救措施
有责必究是安全生产的法律保障
附录2100433B
《安全生产法》立法宗旨、法律地位及立法意义 《安全生产法》的公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是安全 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正确理解《安全...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设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
《安全生产法》适用条款对应表
公 司 主 要 负 责 人 施 工 队 法 人 代 表 工 会 人 资 处 生 产 处 行 政 处 安 保 处 党 工 部 财 务 处 技 术 质 量 处 总 经 办 船 修 车 间 生 产 车 间 车 间 、 施 工 队 安 全 员 员 工 、 外 用 工 1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 √ √ √ √ √ √ √ √ √ √ √ √ √ √ 2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 √ √ √ √ √ √ √ √ √ √ √ √ √ √ 3 第五条
安全生产承包合同协议条款
安全生产协议 甲方: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原则,结合本项目部的 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施工图纸内所包括的路基填筑、水稳摊铺、沥 青摊铺、路牙砌筑等。 4、承包范围:经济指标、安全指标、安全培训指标和文明施 工指标。 5、开工工期: 年 月 日 竣工工期: 年 月 日 总日历天数: 6、合同价款约: 二、工程质量控制指标: 执行公司与建筑单位合同约定。 三、工程进度控制指标: 执行公司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 四、伤亡控制指标: 1、杜绝重残和死亡事故发生。 2、重伤率控制指标为零。 3、轻伤率控制在 10%内。 4、杜绝重大设备损坏事故和火灾事故。 五、安全教育与培训指标: 1、对新入场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持 证上岗,全员培训持证上岗率必须达到 100%。 2、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
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价格调整条款实质上是出口厂商转嫁国内通货膨胀、确保利润的一种手段。这种做法已被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纳入它所制订的一些“标准合同”之中,而且其应用范围已从原来的机械设备交易扩展到一些初级产品交易,因而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由于这类条款是工资和原料价格的变动作为调整价格的依据,因此,在使用这类条款时,就必须注意工资指数和原料价格指数的选择,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若欠缺即合同不成立。《合同法》第12条规定的并不都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但第1项规定的当事人条款和第2项规定的标的物的条款属于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使法律直接规定的。当法律直接规定某种合同应当具备某些条款时,这些条款就是主要条款。例如,《合同法》要求借款合同应有币种的条款(第197条第2款),该条款即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按照合同的类型和性质的要求,应当具备的条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价款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却不是赠与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例如,买卖合同中关于交货地点的条款,如一方提出必须就该条款达成协议,它就是主要条款;若双方均未提出必须在某地交货,则该条款不是主要条款。
二、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包括以下类型:
(一)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例如,关于包装物返还的约定和免责条款等均属此类。
(二)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英美合同法称之为默示条款。它包括以下内容:
1、该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达到目的即实现其功能;
2、该条款对于经营习惯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内容实际上是公认的商业习惯或者经营习惯;
3、该条款是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
4、该条款实际上是某种特定的行业规则,即明示或者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在行业内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
5、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条款。
(三)特意待定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其留待以后谈判商定的,或者由第三人确定,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的合同条款。它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合同条款的补充,又称合同漏洞的填补。合同漏洞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形。当合同欠缺必要条款无法成立时,本着鼓励交易的原则,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合同漏洞进行填补,以促成合同成立。为此,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对合同条款的补充作出了规定。
一、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三、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