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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化工安全要点1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台账1
二、现场安全基本要求4
三、现场安全检查要点4
第二部分化工工艺安全要点7
一、工艺操作人员应掌握的主要工艺安全信息7
二、应该掌握的基本安全要点8
三、工艺过程的安全控制要点8
第三部分化工安全操作要点22
一、化工安全操作基础22
二、生产岗位安全操作要点23
三、开车安全操作要点23
四、停车安全操作要点24
五、紧急处理要点24
六、典型操作单元安全要点25
第四部分危险作业安全要点33
一、动火作业安全要点33
二、动土作业安全要点34
三、吊装作业安全要点36
四、高处作业安全要点38
五、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点41
六、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点42
七、断路作业安全要点44
八、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要点46
九、焊割作业安全要点48
第五部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要点50
第六部分建构物安全要点52
第七部分危险化学品储运安全要点54
一、易燃易爆仓库54
二、易燃易爆罐区56
三、一般危险化学品罐区58
四、一般危险化学品仓库58
五、危险化学品露天存放59
六、剧毒化学品仓库60
七、危险化学品运输(含装卸)61
第八部分机械工厂现场安全要点63
一、通用安全要求63
二、机械钳工岗位安全要点64
三、修理装配钳工岗位安全要点65
四、管道钳工岗位安全要点66
五、机床岗位安全要点66
六、锻压机械安全要点68
七、工业炉窑安全要点71
八、数控机床安全要点73
九、冲床安全要点75
十、剪板机安全要点75
十一、车削加工安全要点78
十二、钻床安全要点81
十三、刨削加工安全要点82
十四、铣削加工安全要点85
十五、磨削加工安全要点87
十六、镗削加工安全要点90
十七、砂轮机安全要点93
第九部分电气设备安全要点96
一、变、配电站96
二、供电系统接地97
三、开关电气设备97
四、电压互感器、电容器98
五、电动机98
六、移动电具和低压电器99
七、临时电源线99
八、架空线及户内外布线100
九、防雷和接地保护101
十、静电102
十一、防爆电气设备103
十二、其他电气安全要求104
第十部分涂漆作业安全要点106
一、设备安全要点106
二、行为安全要点107
三、作业环境安全要点108
第十一部分冶金、铸造安全要点109
一、通用部分109
二、高炉安全要点109
三、电炉炼钢安全要点114
四、转炉安全要点118
五、精炼炉安全要点120
六、连铸机安全要点122
七、轧钢安全要点124
八、煤气管理安全要点129
九、烧结球团安全要点135
十、铁合金安全要点139
十一、焦化安全要点142
十二、坩埚安全要点154
十三、碎铁机安全要点155
十四、混砂机安全要点156
十五、皮带输送机安全要点157
十六、鳞板输送机安全要点158
十七、抛砂机安全要点158
十八、抛丸清理安全要点159
十九、清理滚筒安全要点160
二十、抛丸清理滚筒安全要点161
第十二部分特种设备安全要点162
一、锅炉安全要点162
二、导热油炉安全要点165
三、起重机械安全要点166
四、厂内机动车辆(含叉车、搬运车)安全要点169
五、压力容器安全要点170
六、压力管道安全要点171
七、工业气瓶安全要点172
八、电梯安全要点174
第十三部分公用单元安全要点176
一、空压房安全要点176
二、制氧站安全要点176
三、天然气使用安全检查180
第十四部分职业健康监护要点182
第十五部分承包商安全要点184
第十六部分建筑施工安全要点186
一、基坑支护186
二、模板工程187
三、“三宝”、“四口”、“临边防护”189
四、施工临时用电191
五、物料提升机192
六、外用电梯193
七、塔吊194
八、施工机具196
九、脚手架200
十、卸料平台203
十一、预防坍塌204
十二、文明施工205
十三、其他207
第十七部分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要点208
一、单位消防安全管理208
二、消防控制室208
三、防火分隔208
四、人员安全疏散系统209
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209
六、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209
七、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10
八、消防水泵房、给水管道、储水设施210
九、防烟排烟系统210
十、灭火器210
十一、室内装修211
十二、外墙及屋顶保温材料和装修211
十三、其他211
第十八部分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现场安全要点212
一、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要点212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安全要点214 2100433B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实用手册》从十八个方面简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的要点,包括化工现场安全要点、化工工艺安全要点、化工操作安全要点、危险作业安全要点、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要点、建构物安全要点、危险化学品储运安全要点、机械工厂现场安全要点、电气设备安全要点、涂漆作业安全要点、冶金铸造安全要点、特种设备安全要点、公用单元安全要点、职业健康监护要点、承包商安全要点、建筑施工安全要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要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要点等内容。
安全隐患治理规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治理登记表填表单位(盖章):单位名称 主要负责人 安全管理部门 经济类型 &...
你就按照表格内容填写。把你单位设计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逐条罗列出来,再把每一条的整改对策和时间以及责任人填写完整。就可以了。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明细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类明细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监总煤矿 [2005]133 号文等规定,结合山东实际, 认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煤矿重大安全事故隐患。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1、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下生产能力的; 2、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 10%的; 3、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 3个(含 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 5个(含 5个)以上掘进 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4、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5、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标准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批准人数的。 二、瓦斯超限作业的 1、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漏检、假检的; 3、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或有超限记录却未采取相关措施的。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1、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2、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治理台账[1]
— 1 — 附件 2 (示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 (检查 )治理台账 (20 年度) 单位名称: — 2 — 说 明 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 ,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 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 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 整 改 治 理 方 能 排 除 的 隐 患 , 或 者 因 外 部 因 素 影 响 致 使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自 身 难 以 排 除 的 隐 患 。 二、对排查、检查出来的事故隐患,应下达隐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做到定整改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
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所举报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并履行交接程序。
第五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贯穿到生产活动全过程,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档案台账制度、监控和应急管理制度、挂牌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制度、专项资金使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公告公示制度、定期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的设备、设施及生产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并逐级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的范围和责任,保证不留空档,不留死角。
(三)生产经营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订具体方案,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劳动纪律、现场管理、防控手段、事故查处以及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等方面组织自查。
生产经营单位应每月至少排查一次事故隐患,并落实岗位、班组、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订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五)生产经营单位接到有关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有关部门。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第六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
(一)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监督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发现存在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对企业上报和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登记,分类编号,建立档案或隐患管理台账,对企业制订的重大隐患整改计划、整改责任人等有关情况资料备案。
(三)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主要负责人和内设机构负责人参加,通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隐患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隐患排查治理阶段性工作,确定由本部门挂牌督办和公告的重大事故隐患。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或需要协调多个部门才能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当地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召开会议,提出由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并指定责任部门跟踪督促整改。
(四)有关部门应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监管工作,组织执法人员,定期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查处。
第七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报告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0日前向有关部门报送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有关部门在下一季度15日内,应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行业(领域)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三)有关部门应当每季度总结本行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向所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下级部门通报工作情况,提出下阶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点。
第八条重大事故隐患的公示公告
(一)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自查和有关部门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予以公示。对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排查或检查发现的3日内进行公示。
(二)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告。原则上,市级有关部门每半年公告一次,县级有关部门每季度公告一次。
(三)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主动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及时公开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
第九条重大事故隐患的跟踪督办和逐项销号
(一)各级有关部门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要落实跟踪督办的内设机构和责任人,督促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企业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二)督促整改的责任人应当每周至少深入现场一次,跟踪检查有关防范和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进度,督促企业按整改方案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彻底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单位应向督办单位提出复产验收申请。接受申请的部门应当在10日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责令停产整改的企业或责令停止使用的大型设施设备核查验收,验收合格并经验收人员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重大事故隐患在整改期限内彻底治理,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各级有关部门应及时摘牌销号,将有关档案或台账整理后归档管理。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按照《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各级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奖惩机制,对未定期排查事故隐患或未及时有效整改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对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按照《山西省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100433B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专院校:
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制度》、《山西省安全生产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山西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8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缺陷。物的危险状态,包括设施、设备、作业场所的危险状态,以及作业环境和条件存在危险因素。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各类场所、设施、建(构)筑物的产权(或者授权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才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和重点范围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全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县安委会指导、协调下,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乡镇政府、县开发区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县安全监管局对全县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范围主要包括:
(一)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建筑施工、冶金、建材、有色、石油、电力、船舶、机械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经营等各类设备设施;
(二)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
(三)渔业、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及设施;
(四)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
(五)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六)易受暴雨、洪涝、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
(七)作业场所存在粉尘和使用高毒物品等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都应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县开发区或县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相关单位和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的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交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十二条 县政府建立事故隐患整治基金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隐患整治基金用于非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靠自身能力无法完全排除的,且涉及面广、整治难度大,危害后果严重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补助。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至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所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程的要求,认真开展日常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综合检查。
(一)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分类、建档和上报,并按照“三定”(定措施、定人员、定时间)的原则,立即组织整改,并做好记录。
(二)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认定,分级和上报。企业无条件认定、分级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服务机构,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重大事故隐患的等级,编制整改方案。
(三)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应当做到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到位”。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采取监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措施和管理职责以及整改资金的投入等事项。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治理情况进行安全评估。评估合格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政府、县开发区和县行业主管部门。经审查合格后,对重大事故隐患予以销案;属停产整改的,可恢复生产。
第十九条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于每季度末的次月3日前,向所在地乡镇政府、县开发区和县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表。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对发现、举报和排除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乡镇政府、县开发区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对是否构成重大隐患进行认定。对确认为重大事故隐患的,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整治或者停止建设、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制度。对于被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的生产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整改的,按照不同等级由县安委会挂牌督办,或报省、市安委会挂牌督办。
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县安委会分别向乡镇政府、县开发区或县行业主管部门下达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督查通知书。
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经整改后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或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依法予以关闭。
第二十三条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报送制度。乡镇政府、县开发区和县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末的次月7日前,将辖区或行业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事故隐患销案情况汇总,报县安委会办公室;县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于每季度末的次月15日前,报告县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未履行或未按照程序履行其相应职责,造成不良后果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其它经济组织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