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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附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附件

安庆市土地使用税最低税额表

税额单位:元/平方米·年

地 区

一等土地

最低税额标准

末等土地

最低税额标准

安庆市城区

15

6

县(市)

1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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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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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意见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宜政发〔2014〕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利用效益,促进“经济强市、文化强市、生态强市”建设,现就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控

(一)突出规划刚性约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规模和布局具有统筹作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开发区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科学确定城镇村、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规定和道路标准,统筹安排各类用地,控制道路和绿化占地。鼓励新区和开发园区道路建设“先通后畅”,并在规划设计阶段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供地。

(二)加强用地计划调节。坚持用地指标预算制度,完善用地计划跟着项目走的机制,优先保证重点急需项目用地。各县(市)、区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和土地整治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按照《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工作的通知》(宜政秘〔2012〕252号)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偿调剂,交易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易收益纳入同级地方财政统一管理。市政府按照调剂指标数量的5%给予转让人农转用计划指标奖励。

(三)推进用地布局优化。引导工业向开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中,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促进集约布局和节约用地。

(四)促进整体合理布局。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综合确定出让底价。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包含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的,整宗土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五)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划定永久保护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和发展林果业,严防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非农化、非粮化。严格执行以补定占、先补后占规定,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大力实施各类土地整治项目,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打造“万顷良田、幸福工程”。加强土地整治项目的建后管护,严防边整治边撂荒,确保耕地数量保持总量平衡、质量有所提高。

二、强化建设用地管理

(六)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用地标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严格落实农村居民点用地标准,农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各县(市)要制定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村民建房管理。

工业项目须严格执行用地规模预核定制度,未实行用地规模预核定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不安排供地。市城区及各县(市)工业项目用地规模预核定采取“1 9”模式,即以市、县(市)政务服务中心为平台,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县(市)发改、规划、经信、环保、国税、地税、工商、供电、供水为固定并联审批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其他部门或单位参与并联审批。所有工业项目的行政办公、研发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其中行政办公研发用地比例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0%。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应探索实行用地规模预核定。

(七)明确工业项目供地标准。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单层厂房层高达到8米的按2层计算,层高达到12米的按3层计算),石油化工等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标准执行;建筑密度不低于40%(不含道路),其中国家级开发区、市管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绿地率不高于10%。标准化厂房容积率不低于2.0,因园区产业定位发展需要低于2.0的,须报请市规委会审议批准。国家级开发区、市管省级开发区、县(市)管省级开发区新建项目土地投资强度一般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00万元/亩、150万元/亩,或预期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下同)不少于30万元/年、20万元/年、10万元/年。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新建项目,相应核减建设用地面积。对国家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或省级开发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6000万元的单个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应入驻开发园区标准化厂房。

(八)切实加强储备土地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在盘活存量、处置闲置低效用地和调控土地市场中的作用,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在生态建设、城中村和旧城改造、城市发展、工业立市等方面的平台作用。各类新增建设用地一律先行收储,纳入储备库统一管理。市城区土地收储中涉及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由地块所在地的区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确保及时形成“净地”;储备土地上市前,土地储备机构应采取自行管护、委托辖区政府或开发园区管委会管护、临时利用等方式进行管护,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且不得转包。

(九)严格落实用地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除国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外,要严格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经营性养老产业用地以租赁为主,鼓励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出让土地。具体的出让方式、出让条件、参考价格和保留底价,应执行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制度和“阳光地产”制度。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宗地规模的规定。试行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制度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制度。推行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禁止对产能严重过剩和高污染的行业项目实施新增建设用地供应。

(十)实行建设用地“净地”出让。出让的建设用地必须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条件的“净地”。禁止“毛地”出让,禁止以不公开形式给特定对象特殊政策,从严控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BT、BOT等建设项目捆绑,从严控制商住用地出让与工业、文化、旅游、商贸市场等项目捆绑,从严控制政府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一级开发。

(十一)全面加强划拨用地管理。《划拨用地目录》规定范围外的,严禁划拨;规定范围内的,鼓励有偿使用。严格实行划拨用地使用权最低价款制度。

鼓励机关办公、交通、能源、水利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各类社会事业用地有偿使用,有偿供应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土地供应价格参照划拨用地最低价标准和土地取得成本评估确定,对其中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城市规划设计规范要求的配套设施用地,可按协议方式实施有偿使用并签订有偿使用合同。

(十二)加强土地价款征收管理。严格实行土地出让金管理“收支两条线”。单宗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50%,分期缴纳的余款原则上1年内缴清。土地出让金未全部缴纳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不得按照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发证,不得以任何方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土地出让金。对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实行动态清理制度,对欠缴土地出让金的要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征收违约金。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每季度将土地出让金(含违约金)缴纳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十三)坚持实行“双向约束”制度。建立企业和政府土地利用“双向约束”制度。项目用地出让前,规划、国土部门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土地供应公告(公示)、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应当根据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建设项目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开竣工时间、项目退出和违约责任,以及缴款方式、政府依法及时交地等内容;工业用地还应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工业项目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三个月内实质性开工,房地产项目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四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项目用地信息公示牌》中应有开竣工时间内容。

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成交确认书及划拨土地决定书签订并分送财政、建设、规划、城管、税务、房产等部门后,各部门须根据规定,限时完成相关建设审批手续,确保项目按时开工建设。未按约定开竣工的违约责任,由土地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或市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监管,市国土部门于每年12月中旬对市城区新开工项目组织抽查。实际缴纳税收没有达到约定标准需收取违约金的,市城区由财政部门负责核实,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十四)实行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开竣工保证金。按期开工的返还50%,按时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未按期开竣工的,每延迟一天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扣完为止。市城区工业项目开竣工由国土部门牵头负责监管,经营性项目开竣工由规划部门牵头负责监管。各县(市)应参照市城区模式建立开竣工监管机制。

(十五)强化土地批(供)后监管。各地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强化征地信息公开,规范征地程序。新增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满9个月未完成征收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有关县(市)、区政府或市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限期组织征收。各县(市)政府应及时依法供地,对前3年累计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率低于70%的,暂停受理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并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市城区工业项目、房地产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市建委牵头开展。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应建立土地批(供)后监管机制。

(十六)加大闲置低效土地处置。每年集中开展1次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清理,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及《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和低效利用土地专项清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政办秘﹝2013﹞91号)进行认定处置。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县(市)政府不依法收回闲置土地,应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市本级储备土地。

(十七)全面落实共同责任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要完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全面落实“六个一”巡查制度,建立并实施乡(镇)、村(社区)国土资源信息员制度,对土地管理违法问题多、信访矛盾突出的乡(镇)实行由市国土部门重点监管,挂牌督办,违法用地一经发现,应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市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先行拆除,并按规定“既处理人、又处理事”。

三、强化政策激励机制

(十八)实行税收差别化征收政策。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范围内,在省政府确定的土地使用税最低税额(见附件1)的基础上,各县(市)人民政府应适当提高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出台配套奖励政策,分档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及各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十九)支持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水平。对原有符合规划的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对原有商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依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集体研究、社会公示、完善手续,按新的规划条件重新评估、按剩余年期补缴出让金。对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的,应在重新评估后补缴出让金。经批准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补办出让手续并按照市场价补缴出让金。

逐步对全市布局散乱、用地粗放、用途不合理的“旧城镇、旧村庄、旧厂矿”等低效用地进行再次开发利用。

对未达到规定的容积率、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等低效建设用地,通过政府收储、异地置换、退二进三和就地转型等措施,开展再利用,提高城镇用地开发利用水平。

(二十)鼓励建设标准化厂房。鼓励企业通过新建、租赁、购买多层标准化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各县(市)新建标准化厂房通过市国土部门核实确认后,单列用地计划指标,由其自行使用。在不改变使用性质、符合规划条件和国家产业政策前提下,多层标准化厂房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二十一)大力推广节地技术模式。鼓励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创新,实施地上地下空间立体开发。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方式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划拨以外,依法实行有偿使用;采取出让方式供应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一事一议”,出让参考价不低于同区域对应用途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30%确定。

(二十二)鼓励盘活农村建设用地。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切实保障农民利益,逐步提高补偿安置标准。市城区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满足农村各种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将节约指标按规定调剂给城市建设的,调剂指标收益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退出补偿、有偿使用机制。

(二十三)积极开展“双创双争”活动。积极开展创建全国全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模范市、县和土地执法模范市、县活动,争全国试点、争全省先进,对“双创双争”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县(市、区),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农转用指标奖励。

四、强化责任落实

(二十四)明确责任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对节约集约用地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履职尽责,主要负责同志是具体责任人;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监察、财政、规划、环保、建设、商务、审计、税务、金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项目准入、规划审查、用地监管、税费征管、政策落实等方面承担各自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要与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等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目标责任。

(二十五)严格考核监督。市政府将节约集约用地、耕地保护、依法用地等目标,纳入对县(市)、区政府以及相关开发园区管委会的目标管理考核及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对存在节约集约用地政策执行不力和工作不到位、违反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的,将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任追究。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将此方面工作纳入乡(镇)目标考核内容,增加分值。各开发园区应按国家规范要求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持续加大土地执法监察力度,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规违纪案件,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将违法用地、闲置土地、捂地、圈地的企业和擅自放宽用地条件而提供设计报告的勘察设计单位,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市及县(市)、区政府要定期将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和土地执法检查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

(二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政府及宣传部门以及新闻媒体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节约集约用地和依法用地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和典型经验,营造节约土地光荣、浪费土地可耻的社会氛围,强化“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推动节地水平和产出效益全面提升。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具体措施。

附件:安庆市土地使用税最低税额表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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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附件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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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府[2007]8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近期,《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琼府[2006]43号)相续下发,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任务予以了进一步明确,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指导性。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消防工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简介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并政发〔201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我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节约集约用地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创新土地管理调控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挖掘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十二五”期间,力争实现我市单位GDP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每年分别减少15%。

二、强化用地规划和计划管理,优化建设用地利用结构

(一)强化土地规划的整体控制和科学引导作用

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上相互衔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修改。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进行审查或调整。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规划科学引导工业向各类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集聚效应,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结构。

(二)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严格执行计划指标差别化管理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重点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拟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前期工作,前期手续不到位、项目资金未落实、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项目,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实行计划指标安排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结果相挂钩政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达要求的,压缩、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报批。

(三)强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新建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到国土部门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未按程序进行预审或预审未通过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后续相关手续。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禁止类项目和不达条件的限制类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重点保障节能降耗、循环经济、重大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用地和城市保障性住房用地。工业项目用地供应优先满足高新技术产业,特别是清洁型、环保型、生态型绿色转型项目用地需要。严格按照项目审批供应土地,坚决杜绝假借项目建设名义圈占土地。对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可预留规划用地,根据资金落实情况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

三、完善土地利用政策,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一)切实提高城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1.完善和提高商贸、住宅用地标准。按照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要求,严格控制低密度大套型住宅用地投放,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中保障性住房用地比重,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对建筑密度、容积率没有特别限制的区域,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尽量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鼓励建设高层建筑。

2.合理控制城市公共设施用地面积。新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在保障公共服务功能的前提下,严格控制非功能性用地面积。城市主干道路项目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超过5米)一般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太原市中心城区70米、各县(市)城区55米、各小城镇40米。城市休憩集会广场项目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太原市中心城区5公顷、各县(市)城区2公顷、各小城镇1公顷。

3.加强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在保障人防、城市公共安全设施建设和消防要求的同时,加强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研究规划,做好与地面功能的衔接。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要明确人防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指标,使其成为城市发展空间的有力补充。加快地下交通发展和地下空间公共利用进程,以地下交通为依托,促进地下空间商业化开发利用。采用综合管沟节地方式,把地铁、高压走廊、城市输水和燃气主干道等基础设施整合起来。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安排市政配套设施,鼓励对大型绿地以及大型体育、文化、休闲等设施根据城市规划综合设置地下商业、娱乐、民防、物资存储等功能。

研究出台地下空间使用权设置办法,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推行地下空间使用权有偿使用。对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经营性活动,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要积极落实优惠政策,按同一地块地面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的20%收取有偿使用费,确定使用权,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4.积极稳妥推进棚户区改造。纳入棚户区改造完成拆迁的土地招拍挂出让后,土地出让总价款的70%专项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和基础设施配套投入。按城市规划要求,对城区内工业企业有计划搬迁。利用城镇存量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项目,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征、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全力提高产业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1.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标准。工业用地投资强度在目前《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的基础上提高20%,各大园区要改“招商”为“选商”,新建项目投资强度高新区、经济区一般不得低于350万元/亩(年度平均不得低于400万元/亩),不锈产业园区、清徐开发区一般不得低于150万元/亩(年度平均不得低于200万元/亩),太原工业园(民营园区)一般不得低于120万元/亩(年度平均不得低于150万元/亩),其他产业集聚区一般不得低于100万元/亩(年度平均不得低于120万元/亩)。建筑容积率一般控制在1.0以上,无特殊工艺要求的工业厂房一般不得低于3层。工业项目的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等配套用地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2.坚持产业集中集群发展。按照实施“大企业引领、大项目带动、大园区承载”战略和“三个一流产业集群”、“四个中心”建设要求,重新审视或规划开发区(园区)空间布局,调整规划,优化产业结构。根据各园区产业特点确定合理的路网密度和宽度、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指标。坚持“产业向园区集中、土地资源向园区集中、生产要素向园区集中”原则,新上工业项目必须安排在相应的开发区(园区)或城镇工业集中发展区内。在此之外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达到环保要求的条件下,通过“拆企并企”、“拆企入园”等方式逐步进入开发区(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发展。规模小、污染重、效益差的企业,逐步实行淘汰关停。

3.加强开发区或集聚区土地用途管制。各开发区或集聚区内生产和基础设施用地比例不得低于70%;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集中安排行政管理用地,合理布置公益性和服务性设施并由开发区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实现区域性社会资源共享。严禁工业用地变相用于商业性房地产开发。工业用地因城市规划原因改变土地用途的,政府按原用途依法收回。禁止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和宾馆、招待所、酒店等商业性设施。

4.创新工业项目用地模式。鼓励开发区(集聚区)建设标准厂房和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积极探索分期分段供地方式,对分期建设的重大工业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和建设投产进度分阶段供地;对投资规模较小、生产周期较短的工业项目,可按照低于50年期限分期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

严格设置工业用地出让前置条件。国土部门要会同发改、经信、规划、城乡建设、水利、环保、安监等部门,认真拟定工业用途出让地块产业类型、规划条件、投资强度、产出效益及环保、能源、安全生产要求等事项和标准,在招拍挂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

5.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压缩超标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全面推进各类产业特别是传统产业循环化发展,鼓励各类产业在现有基础上延伸产业链,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增加固定资产投资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符合规划的工业项目用地,在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收取或调整土地出让价款。符合投资强度、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的工业项目,规划容积率大于1.0(含1.0)的,按1.0容积率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有效提高农村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1.建立和完善农村居民点用地限额标准。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相关规定及宅基地面积标准。规划新建的农村居民点点式住宅区,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建筑密度不低于30%,绿地率不大于25%;新村点内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不得超过总面积的7%,新农村居民点人均占地面积控制在130平方米以内;建造多层农村公寓房的,层数应不低于5层、容积率不低于1.2。

2.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以土地整理为平台,县(市、区)政府为组织主体,积极整合各类资金,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理,大力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鼓励农村在符合土地规划和乡、村规划的前提下,逐步向居民点、中心村和集镇聚集,集中建设居民小区或公寓式住宅区,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和人口迁徙造成的“空心村”问题,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3.依法引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积极探索拟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办法,建立、培育、规范集体土地交易市场,推进依法批准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土地整理集约和置换建设用地在集体内部流转,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

(四)全面提高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节约集约水平

1.大力开展土地整治。有序进行“田水路林”综合整治,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切实改善农民生产条件,巩固农业生产基础。加大中低产田改造力度,稳定耕地面积,有效提高地力。落实耕地保护补偿制度,鼓励农民坚持耕种,减少农田摞荒现象。引入市场机制,促进社会造地产业发展,鼓励用地单位、造地公司、其他法人或个人按照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确定的区域和地块,积极参与开发利用未利用土地,特别是补充耕地。

2.鼓励企业开发使用未利用土地。使用未利用土地建设工业项目的,可降低市场准入标准,优先安排计划指标,同时按照该地块及周边土地市场价格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鼓励企业开发使用未利用土地,提高区域土地利用率。

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现有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一)盘活转而未征、未供的存量建设用地

对1年以上转而未征的土地,及时对可调整使用的地块编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方案,依程序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进行位置调整。对1年以上征而未供的土地,依据城市规划用途,尽快做好项目落实工作。对供而未用的建设用地,及时调整用地项目。建立和实行年度供地率考核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各行业新增建设用地批准1-3年以上的征地率应分别达到80%、95%和100%,供应率应分别达到70%、90%和100%。供地率达不到要求的,压缩本区域或本行业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规定认定闲置土地。土地闲置1年以下的,下达《限期开工通知书》;闲置1年(含1年)以上、2年以下的,按有关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造成的除外)。计征闲置费的同时,采用“限期开发建设、调整使用(收购、收回后重新出让)、储备、复耕退地”等方式处置。土地使用者如无力继续开发建设,经申请批准退地后,不再征收闲置费,并给予相应补偿。闲置2年(含2年)以上的土地,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另行安排使用。特殊情况,经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继续开发使用的,除缴纳土地闲置费外,应补交增值地价。对在规定时间内未落实处置方案或不交还土地的用地单位,依法从严处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年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告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

(三)积极试行建设项目用地退地机制

尚未构成闲置、用地单位无能力继续开发建设需变现的项目土地,可准予退地给予补偿,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按即时重置价格补偿。可单独开发利用的用地单位内部空闲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通过协商要求用地单位退出,按即时土地评估价格补偿(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即时划拨土地权益价格补偿)。因城市规划调整,应终止项目、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按即时土地评估价格补偿。工业项目用地违反合同约定事项和达不到约定标准的,实行用地削减或政府收回用地。工业用地出让要求改变用途转让的,开发区管委会或土地储备机构为第一收购人,10年内的按原出让价补偿,10年后的按即时土地评估价补偿,地面建筑物和构筑物按即时重置价补偿。

(四)积极推进存量建设用地整合利用

积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努力消化、盘活农村闲置、废弃和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充分利用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政策,落实国土资源部与省政府创新矿业用地管理机制合作协议,积极开展矿业用地改革,在产权明晰、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耕地不减少的前提下,对采煤沉陷区、废弃和低效利用工矿地等进行整合利用,实施异地增减置换,推进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优化。

五、强化批后监管,完善考核机制

(一)建立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制度

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要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文件中的土地利用约定条件,会同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建设位置、用地规模、土地开发强度及其他约定条件执行情况实施全程监管,并出具检查核验意见。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经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竣工验收。未按有关批准文件或合同要求执行的,按规定追究土地使用者责任,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并收取违约金。没有按照土地使用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时通报金融部门。

(二)健全年度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

每年年底按区域、行业分别对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本年度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评价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考核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奖惩机制,经市政府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合格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在下达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时予以优先安排,优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报批手续;成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经济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压缩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情况严重的,实施问责,暂停用地审批。

六、切实加强领导,强化部门配合

(一)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理念

我市人多地少,耕地后备资源匮乏,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缓解土地供需矛盾、促进人地和谐、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切实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理念,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千方百计抓好节地挖潜工作,进一步推动土地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节约集约型转变。

(二)切实加强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

)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经信、财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统计、审计、监察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节约集约用地领导组,作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决策机构,组织指导全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自觉履行各自职能范围内相关审批监管职责,积极参与批后监管工作。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年度考核目标。不按照本意见要求进行项目相关审批监管,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的,实行一票否决,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太原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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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意见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六政〔2014〕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现就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规划管控,严控用地规模

(一)突出规划刚性管控约束。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环境友好原则,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开发园区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科学确定城镇村、开发园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规定和道路标准,制定六安市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规定(附件1)和道路标准(附件2),统筹安排各类用地,控制道路和绿化占地。工业项目向省级以上开发园区集中,严格控制已设乡镇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供地。

(二)加强用地计划指标调节。完善用地计划跟着项目走的机制,优先保证重点急需项目用地。各县区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整治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在优先满足工业、民生等用地的前提下,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偿调剂。

(三)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建设用地标准》、《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和《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对超标准面积予以核减。严格落实农村居民点用地国家标准,农村居民新建住宅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标准。

(四)明确工业项目供地标准。六安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2,其他县管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单层厂房层高达到8米的按2层计算,层高达到12米的按3层计算);建筑密度不低于40%(不含道路);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2%;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用地总面积的6%;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公共租赁住房除外)、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六安开发区、示范园区和其他省级开发区新建工业项目土地投资强度一般分别不低于300万元/亩、200万元/亩、150万元/亩,或预期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不少于30万元/年、20万元/年、10万元/年。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新建项目,相应核减建设用地面积。

(五)实行工业项目用地联审。新建工业项目用地在规划选址时,县区政府(管委)应召开规委会组织规划、发改、财政、国土、住建、经信、科技、环保、招商、地税等部门进行联审,拟定选址地块的产业类型、项目建议、规划条件、环保要求、用地规模等。

二、强化供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

(六)严格落实用地出让制度。工业用地(包括配套的行政办公及科研培训等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除国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外,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商品住宅用地宗地规模的规定,六安城市规划区内宗地出让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亩,其他地区宗地出让面积不超过105亩。

(七)实行建设用地“净地”出让。出让的建设用地必须是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土地开发利用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条件的“净地”。禁止“毛地”出让,禁止以不公开形式给特定对象特殊政策,从严控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BT、BOT等建设项目捆绑,从严控制商住用地出让与工业、文化、旅游、商贸市场等项目捆绑,从严控制政府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土地一级开发。

(八)完善土地市场监管。杜绝违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行业“黑名单”公示制度。对恶意串通参与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拖欠土地出让金、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将其适时列入“黑名单”范围,记入其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标、竞买资格,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竞标和竞买活动。

(九)推行划拨土地有偿使用。各县政府应当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未制订划拨价款的县要尽快制订划拨价款标准,已制订划拨价款的县根据相关规定适时更新。对新申请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党政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推进有偿使用。

(十)加强土地价款征收管理。单宗土地出让金,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50%,分期缴纳的余款原则上6个月内缴清,最多不超过1年。土地出让价款未全部缴纳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证,不得按照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发证,不得以任何方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土地价款。

(十一)建立供地双向约束机制。项目用地出让前,有关部门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应当根据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项目退出和违约责任,以及缴款方式、政府依法及时交地等内容。各地要定期组织开展履约情况检查,在项目竣工时组织验收,并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十二)实行建设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颁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时,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总额的5%缴纳建设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项目按期开工的返还50%,按期竣工的返还全部剩余保证金;未按期开竣工的,每延迟1天分别按缴纳保证金的3‰扣除,扣完为止。

(十三)加强土地批后监管。新增建设用地依法批准后6个月内实施征收,各县区政府(管委)应及时依法供地,对前3年累计新增建设用地供地率低于60%的,暂停上报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审批,并相应核减其下一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十四)加大闲置低效土地处置。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土地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2年的,依法收回并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方式及时处置。工业和物流仓储等用地开发建设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利用程度较低,未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要求,依据土地出让合同依法及时处置。

三、强化政策激励,促进科学利用

(十五)实行土地税额差别征收。鼓励各县政府在市政府确定土地使用税最低税额(附件3)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并按照企业上年度亩均创造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确定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十六)支持建设多层工业厂房。支持开发园区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市政府将单列的标准化厂房用地指标与县区实际建设情况相挂钩,根据标准化厂房的建设进度安排用地指标。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多层工业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在不改变使用性质、符合规划条件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多层标准化厂房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十七)鼓励盘活农村建设用地。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切实保障农民利益,逐步提高补偿安置标准。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在优先满足农村发展建设用地后,经批准将节约指标按规定调剂给城镇的,调剂指标收益必须及时全部返还农村,用于支持农业农村发展和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退出补偿、有偿使用机制。

四、强化考核问责,严格监督检查

(十八)明确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管委)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责任主体,国土、发改、经济和信息化、监察、财政、规划、环保、住建、商务、审计、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在项目准入、规划审查、用地监管、税费征管、政策落实等方面承担各自责任,加强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

(十九)强化土地执法。各地要强化土地执法动态巡查机制,形成“早发现、早报告、早制止、早处理”的快速反应机制,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严厉打击土地违法行为。

(二十)严格检查考核。市政府将节约集约用地、耕地保护、依法用地等目标,纳入对县区政府(管委)的目标管理考核及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内容。市政府每年组织开展节约集约用地督查,有关结果作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配依据,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先进的,给予奖励;对土地利用粗放浪费严重的,扣减计划指标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六安市开发园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

2.六安市开发园区道路标准

3.六安市土地使用税最低税额表

201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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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集约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国土部部长姜大明日前签署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发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其中,重点提出对建设用地进行总量控制,对存量用地要注重盘活利用。

《规定》提出城乡土地利用应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同时,城市建设用地应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规定》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提出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充分贯彻市场配置原则,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强调除军事、保障性住房等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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