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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庆市市区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7日
一、制订背景
2019年4月,市政府印发《安庆市2019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取消了“市区工业企业暂缓执行宜政秘〔2014〕124号中的土地等级范围及税额标准,按照宜政办秘〔2008〕9号的规定”条款。目前,市区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按照宜政秘〔2018〕183号文件执行。政策调整后,一方面,由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较调整前大幅度提高,企业税负增加明显,部分抵消了当前大规模减税降费效果。另一方面,调整前的低税率政策,也影响了市区土地节约集约,企业产出贡献小、土地利用绩效不高的现象始终存在。以亩均税收贡献为例,2018年市区亩均税收贡献5万元以下工业企业153家(不含欠税33家),占市区工业企业62.7%。其中亩均税收贡献1万元以下工业企业63家,占比25.8%。为解决市区工业企业用地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发挥财税政策杠杆作用,通过出台奖励《办法》,引导企业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绩效,同时帮助企业减少税收负担,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过程
为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绩效,根据市政府要求,市财政局在充分征求市经信局、税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区意见基础上,起草《安庆市市区工业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总体要求:以亩均税收贡献论英雄,土地使用税增量部分实行分档分类奖励,奖励政策清晰明了,奖励措施简便易行。具体为:
1.奖励对象
在本市注册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鼓励企业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使用贡献率
(1)对上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调整前后差额100%奖励;
(2)对上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的企业,按调整前后差额80%奖励;
(3)对上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1万元(含1万元)至5万元的企业,按调整前后差额50%奖励;
(4)对上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1万元以下的企业不予奖励。
3.支持新成立企业及新建工业项目
在国家级开发区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300万元,或省级开发区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200万元的企业(含新建工业项目),自用地年度起(2017-2019年),按调整前后差额100%给予奖励。
4.奖励办法的期限
一、奖励对象
在本市注册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其中,下列企业不列入奖励对象:
(一)所占用的土地未依法取得(包括未完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企业;
(二)年末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欠缴的企业或两年内有偷、逃、抗、骗税行为的企业;
(三)水、电、气、热相关生产和供应企业及市政公用污水处理企业;
(四)当年发生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重大责任事故,或涉及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增量部分实行分档分类奖励,对各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最高不超过调整前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与调整后实际纳税的差额。具体为:
(一)经营期间奖励标准
(1)对上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调整前后差额100%奖励;
(2)对上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的企业,按调整前后差额80%奖励;
(3)对上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1万元(含1万元)至5万元的企业,按调整前后差额50%奖励;
(4)对上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1万元以下的企业不予奖励。
(二)建设期间奖励标准
在国家级开发区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300万元,或省级开发区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200万元的企业(含新建工业项目),自用地年度起(2017-2019年),按调整前后差额100%给予奖励。
三、奖励办法的期限
本办法暂定一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四、奖励资金的兑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兑现,按照税收的入库级次确定兑现奖励资金的级次。
五、办理程序
(一)申报:相关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材料包括:
1.安庆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清算)申报表;
2.企业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当年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审核:财政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统计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政策规定进行审核。
(三)奖励资金拨付:经审核确认后,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办理奖励资金拨付手续。
六、其它
(一)本办法所指亩均年度税收贡献,指企业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净入库税收收入之和与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之比,其中税收收入包括除土地使用税外的各类税收收入。
(二)本办法计算奖励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为企业足额缴纳2019年所属期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括补缴以前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前后差额包括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形成的差额。
(三)企业占用不同等级土地的,在计算亩均土地年度税收贡献时,按企业总的实际净入库税收收入和总的占用土地面积计算。并对占用不同等级的土地,一律按最低等级的土地调整前后差额计算奖励。
(四)企业或新建工业项目在建设期间的用地,自用地年度起(2017-2019年),按奖励资金的70%兑现。履行投资协议的企业,建设完成并投产后再将30%一次性兑现。
(五)除本条第三款外,凡涉及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按照从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六)申报奖励时间:企业于2019年10月、2020年1月底前申报,财政部门于2019年11月、2020年2月底前兑现奖励资金。
(七)各区财政局负责奖励政策全额兑现后,将各自奖励政策兑现情况报市财政局。涉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市财政承担的部分年终通过结算补助各区。
七、申请土地使用税奖励的企业,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奖励的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各类奖补政策资金,市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土地使用税按企业实际占用城镇土地面积计算缴纳,西安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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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 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 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 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 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 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 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 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 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 权,一方占 60%,另两方各占 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 100 万,则分别按 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征 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 集体、 个人所有的土地。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 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 按规定税额对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目录 1基本信息 2应纳税额 3税收优惠 4对比信息 5国家扶植 6减免政策 7征收管理 8征收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 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 按规定税额对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资源税。现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 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应当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城镇土地使用税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县城,建制镇,金山卫石化地区和高桥、安亭、桃浦工业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土地使用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仍按《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市土地使用税按划分的地段等级确定税额。根据地理环境条件,本市城镇土地分为九级。各地段等级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市 市 市 市 市 市 市 1984年以后从郊区 崇明地段
区 区 区 区 区 区 区 划入市区的地区,金山卫 县城等级
特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石化地区,高桥、安亭、 、堡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级 桃浦工业区,县城,建制 镇
镇(不包括崇明县)
适用
税额 7.5 6.5 5.5 4.5 3.5 2.5 2 1 0.50(元)
以上地段等级的划分范围,由各区、县税务机关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的《关于加强私有出租非居住用房管理意见》(沪府发〔1986〕36号)中有关规定核定。其中,沿道路的土地按该道路的地段等级计征;不沿道路的土地按门牌所属路名的地段等级降低一级计征;不沿道路的土地其门牌无路名的,按四周道路平均地段等级降低一级计征;十字路口或沿几条道路的土地按所处道路中平均地段等级计征。
土地等级的变动,由市税务局会同市土地局等部门确定。
第四条 本市纳税人应纳土地使用税的土地,按《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上海市土地临时使用证》所核定的户名、面积计算。
尚未取得《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上海市土地临时使用证》的纳税人应纳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先按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用或划拨土地的面积或自行申报的土地面积计算。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税务机关征收;金山卫石化地区由市税务局第四分局征收。
第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的土地使用权属资料。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纳税人,应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和平面图。
第七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用地;
(二)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三)福利企业用地;
(四)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用地;
(五)按《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税务局审批。
第九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为:
(一)企业、事业、机关、军队等缴纳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五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一月份缴纳。
(二)个人每半年缴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缴纳,下半年在十月份缴纳。
(三)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的纳税人,临时使用期内的土地使用税,应在批准用地时一次缴纳入库。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上海市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税收入纳入本市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税务局解释。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人分别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属尚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收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的计税面积: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和《土地房屋权证》的,以证书记载的土地面积为准。
(二)尚未持有前款所列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暂以纳税人申报,并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土地面积为准。
(三)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应根据共有各方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的比例或者建筑面积的比例, 按规定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确定如下:
(一)福州市、泉州市市区 3元至25元;
(二)漳州市、莆田市、龙岩市、三明市、南平市、宁德市市区3元至20元;
(三)县级市市区2元至12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1元至8元。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状况等情况,合理划分本地区的土地等级,在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税额标准,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对改善民生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及公用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项目用地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尤其是高新技术、环保等项目用地可以区别对待,从低确定适用的税额标准。
厦门市具体税额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申报缴纳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 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九条 土地管理机关应及时将土地使用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地方税务机关,配合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条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4日省政府公布的《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陕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依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三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按证书确认的土地使用面积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二)对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按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用土地文件确定土地面积,或以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确认土地面积。
(三)没有土地使用证书、无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或土地管理机关认可的其他土地权属资料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土地情况核实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土地占用面积的测量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
第四条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征税范围:
(一)城市为市行政区(不含建制镇)的区域范围;
(二)县城为县城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三)建制镇为镇行政区的区域范围;
(四)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矿园区区域范围。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本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西安市1.5元至27元;
宝鸡市、咸阳市、铜川市、延安市、渭南市1.2元至18元;
汉中市、榆林市、安康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1.2元至15元;
县级市0.9元至10元;
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7元。
第六条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行政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下列土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8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八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季征收,纳税人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纳税。
第九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纳税人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使用土地不在同一地方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以内的,应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应将使用土地的坐落地址、面积、用途等情况,据实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后,发生变更地址、新征土地、土地权属转移、土地面积增加或减少等事项,纳税人应在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第十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省政府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