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对象
在本市注册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其中,下列企业不列入奖励对象:
(一)所占用的土地未依法取得(包括未完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企业;
(二)年末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欠缴的企业或两年内有偷、逃、抗、骗税行为的企业;
(三)水、电、气、热相关生产和供应企业及市政公用污水处理企业;
(四)当年发生环境污染、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重大责任事故,或涉及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增量部分实行分档分类奖励,对各企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最高不超过调整前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与调整后实际纳税的差额。具体为:
(一)经营期间奖励标准
(1)对上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调整前后差额100%奖励;
(2)对上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的企业,按调整前后差额80%奖励;
(3)对上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1万元(含1万元)至5万元的企业,按调整前后差额50%奖励;
(4)对上年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1万元以下的企业不予奖励。
(二)建设期间奖励标准
在国家级开发区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300万元,或省级开发区投资强度每亩不低于200万元的企业(含新建工业项目),自用地年度起(2017-2019年),按调整前后差额100%给予奖励。
三、奖励办法的期限
本办法暂定一年,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四、奖励资金的兑现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奖励资金由财政部门兑现,按照税收的入库级次确定兑现奖励资金的级次。
五、办理程序
(一)申报:相关企业根据本办法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材料包括:
1.安庆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清算)申报表;
2.企业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企业当年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审核:财政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局、统计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按政策规定进行审核。
(三)奖励资金拨付:经审核确认后,同级财政部门直接办理奖励资金拨付手续。
六、其它
(一)本办法所指亩均年度税收贡献,指企业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际净入库税收收入之和与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之比,其中税收收入包括除土地使用税外的各类税收收入。
(二)本办法计算奖励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为企业足额缴纳2019年所属期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括补缴以前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前后差额包括土地等级和税额标准调整形成的差额。
(三)企业占用不同等级土地的,在计算亩均土地年度税收贡献时,按企业总的实际净入库税收收入和总的占用土地面积计算。并对占用不同等级的土地,一律按最低等级的土地调整前后差额计算奖励。
(四)企业或新建工业项目在建设期间的用地,自用地年度起(2017-2019年),按奖励资金的70%兑现。履行投资协议的企业,建设完成并投产后再将30%一次性兑现。
(五)除本条第三款外,凡涉及土地使用税奖励政策按照从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六)申报奖励时间:企业于2019年10月、2020年1月底前申报,财政部门于2019年11月、2020年2月底前兑现奖励资金。
(七)各区财政局负责奖励政策全额兑现后,将各自奖励政策兑现情况报市财政局。涉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市财政承担的部分年终通过结算补助各区。
七、申请土地使用税奖励的企业,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企业,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奖励的资金,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各类奖补政策资金,市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