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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组成人员有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房地产管理)、房改、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职工代表名额,根据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合理分配到有关单位,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会推选产生。单位代表兼顾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在鞍山市辖区内,合理分配名额。工会、职工、单位或专家代表中,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管委会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实施监督;拟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范围内,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等事项。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75海城办事处地址:海城市顺城路12-S2号台安办事处地址:台安县台安镇光明街10号岫岩办事处地址:岫岩县中心街55号铁东办事处地址:铁东区五一路7-1号,市中心医院交通岗北...
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75 最近的公交站为:曙光路 途经公交车:5支、19路、33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填居民的居住水平,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的通知》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 2012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的通 知发布时间: 2012-5-4 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公布 2012 年住房公积金缴存上下限标准的通 知 泉金管〔 2012〕2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我省最低工资标准文件精神和市统计局统 计公报,2011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35902元,市直、 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 惠安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为 950元,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最低 月工资标准为 850元。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 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管 〔2007〕12号)文件规定,现将 2012年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 基数及上、下限标准通知如下: 一、上限标准 (一) 2012年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 35902元÷12×3=89
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四点建议
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四点建议——当前,由于住房公积金在购房方面所发挥的明显作用,以及在规避个人所得税方面的利益趋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企业单位,就千方百计争取多缴住房公积金;而很大一部分非公企业以加重企业负担和职工不稳定为由,则缺乏...
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设立。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 1/3 ,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 1/3 ,单位代表占 1/3 。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主任是市政府李文顺副市长。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 一 )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 二 ) 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 三 ) 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 四 ) 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 五 ) 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 六 ) 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泰州市地方人民政府主管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政府机构。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三)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南京银行和中信银行范围内,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
(六)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七)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八)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九)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十)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
(十一)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十二)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
(十三)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主要组成人员有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及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占三分之一;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三分之一;单位代表占三分之一。
管委会主要职责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实施监督;拟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