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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工伤事故侵权基础知识
1 何谓工伤事故侵权"para" label-module="para">
2 工伤事故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para" label-module="para">
3 工伤事故侵权的归责原则是怎样的"para" label-module="para">
4 工伤事故侵权与一般侵权有何区别"para" label-module="para">
5 工伤事故侵权与单位一般侵权竞合该如何处理"para" label-module="para">
6 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损害赔偿的关系如何"para" label-module="para">
7 工伤保险赔偿与商业保险赔偿的关系如何"para" label-module="para">
8 发生工伤事故侵权,职工以何为据获取赔偿"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二章 工伤的认定
9 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能算工伤吗"para" label-module="para">
10 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能认定为工伤吗"para" label-module="para">
11 从事预备性工作受伤算工伤吗"para" label-module="para">
12 患职业病算工伤吗"para" label-module="para">
13 因公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是工伤吗"para" label-module="para">
14 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算工伤吗"para" label-module="para">
15 抢险救灾中受到伤害能认定为工伤吗"para" label-module="para">
16 违章驾驶还能认定为工伤吗"para" label-module="para">
17 上班途中因酒后驾驶发生车祸能算工伤吗"para" label-module="para">
18 不是在上下班必经路线发生车祸还能算工伤吗"para" label-module="para">
19 违章操作导致伤害还能认定为工伤吗"para" label-module="para">
20 从事非本职工作受到伤害能算工伤吗"para" label-module="para">
21 加班过程中受到伤害能算工伤吗"para" label-module="para">
22 在职工食堂吃饭意外摔伤能算工伤吗"para" label-module="para">
23 工作间隙上厕所摔伤能认定为工伤吗"para" label-module="para">
24 “串岗”过程中受到伤害是工伤吗"para" label-module="para">
25 受伤职工虽有过错,仍能依法认定为工伤吗"para" label-module="para">
26 参加单位组织的比赛中受伤算工伤吗"para" label-module="para">
27 革命伤残军人旧病复发算工伤吗"para" label-module="para">
28 醉酒导致伤亡的能认定为工伤吗"para" label-module="para">
29 提前上班期间发生伤害还能认定为工伤吗"para" label-module="para">
30 在单位厮打还能认定为工伤吗"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三章 工伤保险待遇
31 工伤医疗时应享受怎样的待遇"para" label-module="para">
32 工伤医疗在医院、诊疗项目等方面有限制吗"para" label-module="para">
33 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享受怎样的待遇"para" label-module="para">
34 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享受怎样的待遇"para" label-module="para">
35 七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享受怎样的待遇"para" label-module="para">
36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获得何种补偿"para" label-module="para">
37 职工工伤下落不明应享受何种待遇"para" label-module="para">
38 出现哪些情况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para" label-module="para">
39 职工工伤复发,还能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吗"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四章 工伤赔偿的途径
40 工伤认定在工伤索赔中的地位如何"para" label-module="para">
41 工伤认定如何提出"para" label-module="para">
42 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哪些材料"para" label-module="para">
43 职业病诊断如何进行"para" label-module="para">
44 劳动能力鉴定在工伤索赔中的地位如何"para" label-module="para">
45 劳动能力鉴定如何提出"para" label-module="para">
46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工伤待遇如何负担"para" label-module="para">
47 企业破产的,工伤待遇如何落实"para" label-module="para">
48 用人单位合并的,工伤保险责任如何承担"para" label-module="para">
49 签订赔偿协议后能再要求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吗"para" label-module="para">
50 “工伤概不负责”约定有法律效力吗"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五章 工伤争议处理机制
51 工伤认定不受理,职工该如何救济"para" label-module="para">
52 对工伤认定不服,职工该怎么办"para" label-module="para">
53 对工伤认定复议结论不服,职工又将如何救济"para" label-module="para">
54 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职工该怎么办"para" label-module="para">
55 不服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如何救济"para" label-module="para">
56 与单位就工伤待遇产生争议,职工如何救济"para" label-module="para">
57 对工伤待遇仲裁不服,职工该怎么办"para" label-module="para">
58 单位不按裁决规定承担责任,职工该怎么办"para" label-module="para">
59 职工与经办机构的工伤待遇争议将如何解决"para" label-module="para">
60 不服工伤待遇复议结论,职工该怎么办"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六章 特殊群体工伤赔偿制度
61 小时工因工受到伤害能认定为工伤吗"para" label-module="para">
62 童工因工受伤如何获得赔偿"para" label-module="para">
63 公务员因工受伤如何获得赔偿"para" label-module="para">
64 事业单位职工因工受伤如何获得赔偿"para" label-module="para">
65 试用期内劳动者因工受伤能享受工伤待遇吗"para" label-module="para">
66 实习生实习过程中受伤能享受工伤待遇吗"para" label-module="para">
67 借调职工因工受伤如何享受工伤待遇"para" label-module="para">
68 在数个单位工作的职工工伤保险责任如何负担"para" label-module="para">
69 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利怎样实现"para" label-module="para">
70 无执照单位职工受事故伤害能获得赔偿吗"para" label-module="para">
71 用人单位承包给个人经营的,劳动者因工受伤应如何索赔"para" label-module="para">
72 雇工在劳动中受伤将如何获取赔偿"para" label-module="para">
73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应如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para" label-module="para">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24
(2009年12月26日)
工伤保险条例/239
(2003年4月27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256
(2004年11月1日)
工伤认定办法/258
(2003年9月23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61
(2003年9月23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263
(2003年9月23日)2100433B
《百案通解:工伤侵权》内容简介:生活中的风险防不胜防,各类侵权行为充斥于我们的身边。交通侵权、医疗侵权、工伤侵权、产品侵权、校园侵权、宠物侵权等行为每天都在不断发生。如何才能避免侵权行为的伤害,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新的《侵权责任法》为我们指明了道路。
本套丛书由法律专家根据最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内容编写。精心选取我们身边经常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热点法律问题,附以生动有趣的小案例加以说明,依据新法进行分析解答,同时对侵权风险的防范予以提示,是您生活中依法维权的好帮手!
吴春岐,男,法学博士,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曾任《人大法律评论》执行主编,2008年度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术新星”,获第四届“佟柔民商法学优秀博士论文奖”。主要研究领域为侵权法、物权法、土地法、房地产法和公司法。先后主持教育部、司法部和山东省等省部级课题4项,在《法学》等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出版学术著作5部、教材3部。
郝志刚,男,蒙古族,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全国律协经济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与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人大法律评论》学术指导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领域为侵权法、物权法、房地产法和公司法。著有《物权法专题精义争点与判例丛书一一抵押权》、《公司非诉讼法律实务指导系列一一公司章程》等多部著作。
丛书主编简介:
高子程,经济学硕士、法学博士。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部主任。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央财经大学客座教授,全国政工科委研究员,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专家顾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权益保障委员会副主任。
作为北京市优秀律师,曾经代理过许多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中包括原中央政治局委员陈良宇案,原中国石化总经理陈同海案,原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案,原建设银行总行行长张恩照案,律师李庄涉嫌伪证案,原中国能源总经理王建才案,原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案,德国维特根集团中国区总经理乌里案,原黑龙江绥化市长王慎义案等。还代理过亚能集团、宝通电力、韩国三星、中国电缆、光大银行、中国钢铁、加东航空、中国建筑设计院、天鹅航空、数码亚洲、南方基金、中信21世纪、中国能源公司、中国航天财务、中国材料、香港中发、香港朝阳、大中华地产、中国电影集团、中国房产集团、环球医疗、黄金期货、中关村证券、中保信托、中贸置业、新加坡信隆、日本横滨、宝新电力、天津投资、新华证券、建工长城、财达证券、亚信地产、路桥集团、顺峰商标等若干合同纠纷、侵权案。
曾获奥运功勋奖、奥运银质奖。主要研究领域为侵权法、合同法、刑法等,注重于研究侵权责任法等立法在律师实务中的发展和应用,曾发表《论(反垄断法)的缺失与完善》等多篇论文和著作。
王维嘉,山东大学哲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班在读。现任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主任,国杰律师联盟会长。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中医药大学客座教授,山东省医学伦理学学会常务理事,济南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首届山东十大杰出青年律师。主要研究领域为侵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并且在医疗法领域具有扎实深入的理论基础和实务经验。有18篇学术论文在中国律师论坛、中国民商法论坛等学术活动中获奖。已出版《如何获取医疗事故赔偿》、《公司章程》等多部学术著作和实务书籍。
适用法律、法规 国家、地方政府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定。 (1)综合 专利商及设备供货商关于本装置(设备)的标准规范、安装指导性文件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百安居是一个大型的商场,里面的各类成百上千种,所以产品目录不好为你列出来,你可以具体一点看是需要什么类型的产品,才能解答你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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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书名: 侵权责任法专家解答系列
平装: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32
ISBN: 9787509317068
条形码: 9787509317068
尺寸: 20 x 13.8 x 1.4 cm
重量: 240 g
住建局备案资料目录
序号 内容 备注 1 竣工验收备案书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3 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4 规划验收合格单 5 消防验收意见书 6 建设工程基础、主体结构验收表 7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 建设项目市政公用设施配套竣工验收备案意见表 9 园林局配套绿化备案表 10 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1 四川省建设工程档案馆验收意见书 12 工程竣工结算查看表 13 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合格报告 14 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5 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16 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7 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合格报告 18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9 工程质量保修书 20 视工程情况需要提供的资料 建设工程竣工备案资料目录
塔吊备案资料目录
塔吊备案资料目录 1、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告知表; 2、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 3、 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表; 4、 产品合格证; 5、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 6、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7、 安装合同; 8、 安装安全协议; 9、 安装单位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10、 安装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组成及资质; 11、 安装单位机械安装特种人员上岗资质; 12、 设备安装施工方案及安装技术交底; 13、 设备安装应急预案; 14、 设备安装自检表; 15、 设备安装验收记录表; 16、 塔吊基础专项施工方案; 17、 塔吊桩技术资料(包括:钢筋隐蔽、砼试块报告等) ; 18、 塔吊基础格构柱原材料检测资料; 19、 设备安装检验报告; 20、 设备安装检验合格证; 21、 塔吊司机上岗证; 杭政储出( 2009)11号地块商品住宅工程 (2#塔吊 QTZ60D 编号: 310) 塔 吊 验
上文阐述的民事侵权理论中,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要件之一是加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但是,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并不是以主观过错为必备要件。我国的专利法第63条第2款、商标法第56条第3款均确立了无过错的侵权责任。从以上的立法例中可以看出,即使行为人是无过错的,也应承担侵权责任,只不过其承担的侵权责任要比有过错的轻,有过错的行为人除承担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消除影响等的侵权责任外往往还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是学者们争议比较多的问题。有学者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方面,阐述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
这是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中,民事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但由于有些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不要求有损害后果,因此只有对造成损害后果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需要确定侵权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大小时,因果关系的认定才有意义。
这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虽然在学术界不少学者在研究违法性是否应独立地成为侵权的构成要件,但至少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违法性这个要件是必不可少的。
在一般民事侵权理论侵权的构成中,无论是三要件说、四要件说还是五要件说,都认为损害事实是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但是已经有不少学者提出,在知识产权侵权构成中,损害事实(结果)已经不再是必需的构成要件,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不同点之一。
1.商标侵权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此外,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2..商标权侵权诉讼
(1)诉前临时禁令
商标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采取临时禁令措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 (2)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 (3)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4)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其他应当考量的因素(如是否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之前,法院根据厉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避免当事人在判决前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权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诉前财产或证据保全申请后应于48小时内作出裁定,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申请人未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解除保全措施。
(4)诉讼时效及管辖法院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5)赔偿数额的确定
1)按照实际损失或违法所得计算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按照法定数额赔偿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确定赔偿数额的举证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4)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是对智慧财产创造者劳动的践踏和剥夺,是危害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腐蚀剂。
近年来,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纠纷的诸多案例表明,企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往往是由一些潜在的企业或者是竞争对手出于种种动机干扰所至,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
知识产权侵权一般包括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权(即版权)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