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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我区棚户区改造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棚改货币化安置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指由政府搭建平台,通过市场筹集房源,开发企业让利,组织居民自主购买或由政府统一购买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模式。货币化安置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按照有利于棚户区居民自主选择满意住房,保证群众居住权,方便群众就业、就学、就医;有利于减少安置过渡时间,降低安置成本,加快住房安置工作;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消化存量商品房,稳定商品住房交易量;有利于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推动棚户区改造工作;有利于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有利于棚改安置后续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的工作要求。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民生为重。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创造优美宜居环境。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确定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制定,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政府主导,市场参与。全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在区政府统一主导下,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采取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办法,充分调动民间资本及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三)群众自愿,方便生活。棚户区改造坚持异地货币化安置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安置,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按照“就近安置、方便生活、价格合理、环境适宜、质量放心”的原则,鼓励“以购代建”的方式,采取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房源。
(四)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由区住建局牵头,统筹安排棚户区改造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分步实施,确保按时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
三、改造范围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棚户区界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保函〔2014〕535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16号)要求,根据《碧江区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将碧江区房屋建造年代久远,基础设施老化,小区配套缺失,房屋保养和维修无保障的楼栋、生活区,包括简易和砖木结构平房等纳入货币化安置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范围。
四、工作计划
积极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摸排工作,调研棚户区货币化安置相关政策和做法;做好房屋征收的前期准备工作,制定存量商品房及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回购计划及资金筹措计划;梳理棚户区改造拆迁过渡用房房源及存量商品住房。2015—2017年预计实施棚改货币化及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安置10000户。
(一)2015年,在本区内根据群众意愿,确定试点项目,通过“居民自治、政府主导、单位协同、依法改造”的模式,着手开展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启动货币化安置工作。
(二)2016年,总结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试点工作经验,加快货币化安置进程,计划回购5000套存量房作为安置房,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三)2017年,计划回购5000套存量房作为安置房,加快腾空地块的土地出让,开展房屋征收和安置成本核算及审计,全面完成棚户区货币化安置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政府搭建平台,居民自主购买。在调查摸底、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政府可以组织选择货币化补偿让有购房需求的被征收人通过市场自主购买住房,满足个性化住房需求。由政府主导,通过网站、专题房交会、现场巡展等方式,搭建服务平台,鼓励、引导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进入服务平台公布房源信息,供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并组织相关部门提供交易手续、住房信贷集中办理等服务。
(二)政府集中采购,统一实施安置。一是购买存量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安置房源按照地段确定采购价。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住建、监察、审计、发改、国土、规划、地税等部门组成采购领导小组,制定采购细则。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统一采购手续齐全、质量合格、户型合理、功能齐全、配套完善、价格优惠的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采购房源分为期房和现房,原则上以整栋(单元)为主;二是将政府集中投资建设的住房作为安置房源。由区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会同区住建局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回购价格,利润率控制在5%以内。三是按开发建设成本价,回购市场上民间资本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房源。
(三)提供过渡用房,推进安置工作。一是由区政府提供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过渡房源,被征收人在过渡期内免收租金(抵扣过渡费)。二是对于货币补偿后仍无力购买普通商品房的棚户区居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为其提供基本住房保障。
(四)落实优惠政策,切实让利于民。参与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企业和个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文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优惠政策。
六、资金保障
(一)政府财政保障。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各类棚户区改造补助资金,按照改造项目逐步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落实国家补助资金。
(二)银行贷款保障。由区住建局负责协调区级政府融资平台,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政策性融资贷款,筹措回购资金。
(三)个人自筹。根据棚户区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支付补偿面积与回购房屋面积差额资金。
(四)资金支付方式。货币化安置项目资金主要以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作为资本金,争取银行贷款。
1.回购现房:回购房屋在签订合同后由区政府一次性支付总房款的80%,剩余20%房款待房屋交付一年后支付至95%,另预留总房款的5%作为房屋质量保修金。
2.回购期房:回购房屋在签订合同后在房屋主体封顶时支付至80%,剩余20%房款待房屋交付一年后支付至95%,另预留总房款的5%作为房屋质量保修金。
3.回购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一次性支付房屋回购总额的95%,另预留总房款的5%作为房屋质量保修金。
(五)贷款资金偿还。为有效防范政府信贷风险,棚户区货币化安置贷款资金纳入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管理,由区住建局会同区级政府融资平台积极筹措资金,做好贷款资金测算、偿还等工作。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资金来源:一是可出让地块的土地成本收益;二是个人自筹资金;三是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补助资金。
七、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
(一)成立领导小组。为加强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的领导,成立碧江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何茂同志任组长,区气象防灾减灾中心主任钟林、区住建局局长樊志坚同志任副组长,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等单位分管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住建局,代成忠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田景水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二)部门职责。
区住建局:按照《碧江区棚户区改造规划(2013-2017年)》梳理落实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分解年度目标任务,做好年度项目审核上报、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储备房源信息,统筹做好回购安置房工作;统筹协调“统贷统还”及“政府采购”融资贷款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许可证手续,并进行业务指导;负责所监督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棚户区改造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负责年度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的落实;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如期完成房屋征收、项目建设、房屋安置等具体工作;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中的问题。
区发改局:负责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工作;会同住建等部门核定回购价格,并上报当地政府批准。
区规划分局:依据城市规划和区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储备计划,出具土地储备红线及土地招拍挂条件。
区财政局:负责积极配合相关部门争取国家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并按相关规定要求筹集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项目的补助资金。负责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过程中的集中采购事宜。
区国土分局:依据棚户区改造储备计划,加快对腾空土地的适时招拍挂工作。
八、相关规定
(一)政府实施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和货币化安置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区人民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
(二)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和货币化安置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并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具备与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标的相匹配的资产规模或融资能力。
7.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九、工作要求
(一)统筹协调,落实目标责任。各部门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分类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坚持规划先行,统筹考虑保障房建设、基础设施改造、历史风貌保护、环境整治等各项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区住建局要加强计划管理,组织编制棚户区改造工作规划,落实年度建设计划,并将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宣传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各部门要按照“群众主体、政府主导”的原则,提出推进棚户区改造的工作思路,积极主动破解棚户区改造难题;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棚户区改造的宣传力度,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引导群众合理预期,取得广大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工作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强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各相关部门要加快棚户区改造项目前期手续的督促办理。加大对项目的管理力度,督促各实施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开展棚户区改造工作。建设单位要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招标,加强工程质量监管,依法组织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确保棚户区改造工程质量。
货币化安置,是指在拆迁住宅房屋中,拆迁人将应当用以安置的房屋按规定折算成安置款,由被拆迁人选购住宅房屋自行安置的方式。简单说就是变实物分房为货币分房,居民住房找市场。实行货币化安置,被拆迁人可以根据自...
参与本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组织设置合理......................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特点
一、政府力推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背景 随着近年来房地产业的高速发展,出现了过渡炒作投机,房价抬高扭曲,空置率上升,刚性需求受到压制的现象.不少三四线城市房价下行趋势明显,甚至部分二线城市也出现了商品房销售不畅、库存大幅上升的情况,对经济的平稳持续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打通棚户区改造与商品房市场的通道,实现有效衔接和融合互动,能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住房商品的配置作用,避免出现棚户区改造争夺消费群体,增加住房库存,加剧产能过剩的挤出效应,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ABO模式对PPP和政府购买服务的影响
ABO模式(授权(Authorize)—建设(Build)—运营(Operate))是北京市独创的概念。这种模式下被授权单位可以做PPP,也可以自行投资、建设管理和经营,政府只关心最后的效果而不关心具体过程、具体采取的模式。因此,ABO模式的推广,将对PPP和政府购买服务产生重大影响。
为贯彻全国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会议和省政府棚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10月30日,江苏省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推进会在南京召开。各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区)棚改部门及融资平台负责人参加会议。国开行江苏省分行张明副行长、苏州市分行李洪振副行长出席会议并作发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杜学伦副厅长主持会议。
截至9月底,江苏省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新开工22.89万套、基本建成17.33万套,分别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103%、102%,完成投资947亿元,开行向我省各地发放棚改贷款482亿元。根据国家要求,自2016年起,棚改政策性贷款由“三统一模式”转变为“政府购买服务模式”。
杜学伦传达了全国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棚改电视电话会议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的要求,国开行江苏省分行、苏州市分行有关处室负责人就通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方式使用开行专项贷款的典型案例。江苏分行张明副行长就加快承诺贷款使用进度、减少资金滞留、规范项目资金使用等工作提出了要求。
杜学伦对下一步棚改工作进行了部署:一是要全面推开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除开行系统外,农发行贷款、江苏银行基金也主要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要立即启动地级市和财力较好的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对财力较弱的县探索协调以市带县等方式,实现金融支持棚改工作无盲区;二是要尽快制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管理办法,各地棚改主管部门抓紧与当地财政等部门对接,将棚改服务纳入市县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协调市县政府尽早出台购买棚改服务管理办法。三是坚决落实2016年24.5万户(套)棚改计划目标,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提前进行棚改项目储备和成熟融资项目资料审批,提高棚改贷款资金的使用效率。
近日,咸阳市政府召开全市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培训会,邀请省开行、省农发行的专家讲解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模式、典型案例、做法及有关政策。
会议指出,棚户区改造是党中央、国务院决策实施的一项重点工程,是实现亿万群众安居梦想的德政工程。实施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希望大家认真学习领会、加强汇报交流,创新思路、破解难题,不断推进咸阳棚改工作再上新台阶。
会议要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将棚改项目列为“一把手”工程,强化监督检查,确保棚改工作各项任务顺利推进。要深刻领会政策,带着问题学习、思考,熟练掌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方法,千方百计突破难点,力争咸阳市棚改工作走在全省前列。要精心做好棚户区改造三年计划特别是2016年工作安排,明确改造目标、工作时序和完成时间,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做出应有的贡献。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联合出台《关于推行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的意见》,首次明确了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购买主体、购买方式等。
《意见》规定,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纳入国家和自治区棚改规划和计划、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承担棚改职责、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意见》指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内容包括6大方面:居民棚改意愿入户调查;棚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棚改项目的征地拆迁服务;棚改安置住房的筹集,包括新建、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设施建设;2015年以前已经开工的棚改安置房和公租房小区不完备的配套设施项目,不包括已申请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棚改片区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需纳入棚改规划同步实施,实行“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内容包括安置住房小区“红线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土地平整、物业服务等基础设施,保障房小区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直接服务于安置房和公租房小区居民“红线外”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
《意见》明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应当逐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依据当地棚户区项目实际,统筹考虑购买服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编制未来3-5年购买棚改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政府购买棚改及配套基础设施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目标、实施方式和绩效指标等内容。
《意见》指出,购买主体应科学评估政府购买棚改及配套基础设施服务经费需求,按财政部门要求做好年度预算和中长期财政预算,并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对购买主体报送的年度预算和中长期预算进行审核,统筹安排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购买主体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政府购买棚改服务预算组织实施购买服务工作。
《意见》要求,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要方式。因实际需要且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的,可依法确定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购买。并要求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应当逐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在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前提下,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展前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意见》还指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承接主体应是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及融资平台等。原则上承接主体以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为主,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作为承接主体承接棚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