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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发布日期2002-12-0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基本信息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简介

【发布文号】京地税个〔2002〕568号

【发布日期】2002-12-09

【生效日期】2002-12-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京地税个〔2002〕56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针对各局反映的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4〕187号)中,关于对于律师行业的从业律师工资在办案结算当月按规定预征,年度终了后按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的计税方法与现行税法规定不符,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整顿税收秩序的要现明确此项规定废止。从2003年1月日起对从业律师办案提成收入应按月计算纳税。

二、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创办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可按《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视同个体工商户,适用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政策。

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通知》[(2002)京房改办字第095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五、对个人取得的无偿献血补助视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税。

六、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予征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于教职员工取得岗位津贴(包括特岗津贴、岗位业绩酬金等)属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教职员工取得的上述性质的收入,不论计划内课时、计划外课时取得的,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适用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对商业促销活动中,商家通过打折、返利销售等,给予消费者的优惠,不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对通过摇号、摸号等方式产生的“有奖销售”的奖金、奖品,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发奖单位代扣代缴。

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文件规定,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试行年薪制的企业,应将有关的规章(试行年薪制的具体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否则不能执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十、个人境外出差补助扣除标准,一律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25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附件:境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表

二ОО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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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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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劳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劳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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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 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劳务报酬项目 ,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 1997﹞413号 【发文日期】 1997-09-11 【实施时间】 1997-09-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针对我市“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存在着劳务人员流动性大,纳税人多次取 得收入不主动申报纳税,税源难以监控的问题,为了堵塞漏洞,加强对“劳务报酬项目”征 税的管理,通过调查研究,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 目”征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信息安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信息安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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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信息 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信息安全保密 ,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个﹝ 2008﹞175号 【发文日期】 2008-06-27 【实施时间】 2008-06-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信息安全管理,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信息安 全保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局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具体实 施办法。 附件: 1.个人所得税网上办税密码重置申请表 2.个人所得税数据查询申请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简介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地税征〔2002〕339号

【发布日期】2002-07-31

【生效日期】2002-07-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2〕33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保证发票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税控装置打印发票(卷票)的“记帐联”问题

对于使用税控装置打印发票(卷票)的纳税人,可以将发票的“存根联”作为“记帐联”使用。

二、关于代开发票问题

对于属于正常登记户的纳税人选择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应在其发生纳税义务后,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然后再为其代开发票。但是涉及营业税起征点问题,应按以下原则处

1、对个体户实行月营业额800元,对未达到800元的纳税人,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月开具的全部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属未达到起征点的,可采取抵顶或退税的方法处理;

2、对其他个人实行每日营业额50元;

3、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各类单位,不实行起征点的规定。

同时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做好为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工作。

三、关于代收费用使用发票问题

对于代收的费用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可以按规定使用《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或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印的发票,同时按营业税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

四、关于兑奖地点问题

为方便广大消费者兑奖,本着纳税人自愿的原则,各单位可委托纳税单位代为兑现有奖发票的奖金。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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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分期付款购房缴纳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简介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京地税地[2001]400号

【发布日期】2001-01-01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分期付款购房缴纳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地[2001]400号)

东城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东地税地(2001)85号《关于分期付款购房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鉴于纳税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买方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的规定,应由购买方缴纳房产税。

根据(87)市税三字第124号文件“根据本市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应税房产,不分新旧程度,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87)市税三字第834号文件“企业购入的房产,应按帐面价(购入价),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征收房产税”和(87)市税三字第334号文件“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规定精神,对于分期付款购房,应以房屋实际应付价款总额扣除30%后的余值作为征收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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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契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契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3〕22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为适应契税政策调整的需要,现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155号)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表样内容及填表说明进行适当修改,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表样内容的修改

(一)申报表号由原7位改为8位,第一位数字以大写字母表示。

(二)“申报时间”改为“填表时间”。

(三)增加“纳税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种类”、“ 纳税人个人证件号码”两项填表内容。

(四)“购房原因”中增加“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已出售、未出售”项。

(五)“房屋类别”的选项由原四项改为五项,增加“非住宅”项。

(六)增加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信息项,包括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座落地址、合同(契约)签订时间、建筑面积、成交价格四项。

(七)增加“批准减免税证明字号”填表内容。

批准减免税证明字号的编写原则是:京( )地税契免(减)字×号。其中,( )中的内容应填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区、县的简称;×号应填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的年份和顺序编号。如:东城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2003年×月×日出具的第1号契税减免税证明,批准减免税证明字号应编为:京(东)地税契免(减)字(2003)1号

(八)取消原申报表中“税率3%”、“计征税额”、“普通住宅减税金额”、“应纳税额”项。该项目原由纳税人申报填写改为由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填报的有关数据和税法规定的计算公式,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契税征收系统的政策维护功能完成各项目的计算填写工作。

二、填表说明内容的补充修改项目

(一)纳税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种类:根据纳税人个人持有的合法性身份证件种类在适当项后划√。

(二)纳税人个人证件号码:根据所选纳税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的种类填写相应的证件号码。

(三)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情况的座落地址:根据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地址填写。

(四)合同(契约)签订时间:根据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约)的具体时间填写。

(五)建筑面积:根据纳税人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实际建筑面积填写。

(六)成交价格:根据纳税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实际成交价格填写。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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