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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京地税征[2000]559号
【发布日期】2000-12-28
【生效日期】2000-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京地税征〔2000〕55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发票承印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普通发票防伪措施,提高发票的防伪性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地税系统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管理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防伪措施实施的范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印制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批准自印的普通发票统一实行防伪措施。即:统一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造纸企业生产的发票防伪专用纸和发票防伪专用油墨。
二、防伪措施应用的对象
1、普通发票的发票联所使用的纸张。
2、普通发票的发票联所套印的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
3、特殊需要在发票联所增设的其它防伪标记。
三、发票防伪的特征
1、专用纸:发票的发票联统一使用白色专用水印原纸,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
2、防伪油墨:发票联的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的号码统一使用有色荧光防伪油墨,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橘红色反应。
3、使用无碳压感纸或机打发票用纸所印制的普通发票,其防伪特征统一使用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号码。
4、如有特殊需要在发票联增设的其它防伪标记。其防伪标记和特征由市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
四、防伪专用品的管理
1、由市局指定的发票承印企业使用的防伪专用品,统一由市局负责向定点生产企业调拨。未经批准发票承印企业不得擅自购领防伪专用品。
2、发票承印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范围使用防伪专用品,发票印制的防伪质量必须符合市局规定的标准。
3、发票承印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防伪专用品的领、用、存管理制度,并应设专人、专库加强保管,确保专用品的安全。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出或互相串用防伪专用品。
4、发票承印企业如发生防伪专用品的丢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市局接受处理,并采取有力措施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5、市局将定期对发票承印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不按此规定执行的,以及发生防伪专用品流失或擅自损毁的,市局将依法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理、并取消其承印发票企业的资格。
6、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你好,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符合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免税规定的单位,...
你好,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符合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免税规定的...
http://user.qzone.qq.com/757273401/blog/1244025059 有地图 或http://ditu.google.cn/ 参考资料: http://user.q...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理办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管 理办法》的通知 【标 签】出租房屋管理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征﹝ 2004﹞181号 【发文日期】 2004-04-14 【实施时间】 2004-04-14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征收管理 注释:条款废止。其中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废止。参见:《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 告2013年第18号) 注释:第三条“城市房产税”废止,详见国务院令 546号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劳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 税“劳务报酬项目”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标 签】劳务报酬项目 ,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 【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京地税﹝ 1997﹞413号 【发文日期】 1997-09-11 【实施时间】 1997-09-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针对我市“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中存在着劳务人员流动性大,纳税人多次取 得收入不主动申报纳税,税源难以监控的问题,为了堵塞漏洞,加强对“劳务报酬项目”征 税的管理,通过调查研究,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项 目”征收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地税征〔2002〕339号
【发布日期】2002-07-31
【生效日期】2002-07-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2〕33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保证发票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税控装置打印发票(卷票)的“记帐联”问题
对于使用税控装置打印发票(卷票)的纳税人,可以将发票的“存根联”作为“记帐联”使用。
二、关于代开发票问题
对于属于正常登记户的纳税人选择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应在其发生纳税义务后,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然后再为其代开发票。但是涉及营业税起征点问题,应按以下原则处
1、对个体户实行月营业额800元,对未达到800元的纳税人,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月开具的全部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属未达到起征点的,可采取抵顶或退税的方法处理;
2、对其他个人实行每日营业额50元;
3、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各类单位,不实行起征点的规定。
同时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做好为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工作。
三、关于代收费用使用发票问题
对于代收的费用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可以按规定使用《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或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印的发票,同时按营业税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
四、关于兑奖地点问题
为方便广大消费者兑奖,本着纳税人自愿的原则,各单位可委托纳税单位代为兑现有奖发票的奖金。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2007年2月17日 穗地税发[2007]51号
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全市发票管理,简化流程,提升纳税服务,现就发票供应若干问题明确通知如下:
一、关于首次领购发票
(一)各基层单位接到业户提出的领购发票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派员到新办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填写《实地调查表》并流转到下一环节。
(二)以下新办业户可直接领购发票:
1.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2. 领购面额一千元以下(含一千元)的定额发票或百元位以下手写发票的业户。
(三)新办业户首次申请领购普通发票实行限量供应。普通业户可按核定的发票种类每种供应1至2本(机打发票不超过50份),特殊情况的不超过5本(从事餐饮娱乐、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业户可放宽到1个月用量)。
(四)新办业户申请领购大额发票,仍然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5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日常发票管理
(一)业户领购发票必须持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办理。
(二)以下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业户必须提交已开具发票存根联:
1.大额手写发票;
2.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
3.建筑业统一发票;
4.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使用税控器具的业户需通过IC卡等途径申报发票使用情况。需要验旧供新的发票同时在征管系统中进行验销操作。验旧供新实行“验多少供多少”原则,业户未使用或该本正在使用之中的发票,不需要进行验旧,待发票开具后才进行验旧。
(三)纳税信誉A级企业可不实行每次验旧供新制度,由管理部门或发票部门每半年进行抽查。
(四)独立核算的业户统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兼有跨区(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南沙开发区)经营项目的业户,必须办理跨区涉税登记,可开具从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并通过电子申报等方式,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包括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时不动产、土地的坐落地,以下简称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对没有按规定向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业户,由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超过限期仍然没有改正的,由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取消跨区使用自开票资格,改为接受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管辖。业户符合购票条件的,可到税务机关领购发票使用,不符合购票条件的由业户到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五)业户遗失地方税务登记证件、发票等,办理遗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六)除文件规定必须开具统一格式发票的项目外,其他营业税应税项目可同时使用《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
(七)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到税务机关门前代开统一发票;业务频繁的业户,可申请领购手写服务发票或税控发票自行开具。
三、冠名发票的管理
(一)业户使用冠名发票,统一由业户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印制并分发到分支机构使用。
(二)临时演出、体育比赛和展览等需要印制冠名发票的,可凭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正式税务登记后到演出、比赛等活动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续。或者由主办机构办理跨区经营登记或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到演出、比赛等活动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手续。
四、暂停发售发票和收缴发票的规定
(一)业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向业户发出载明业户违法行为的法律文书,如税务处理决定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限期缴纳税费通知书等。业户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可由区(市)地方税务局采取暂停发售发票和收缴发票措施。稽查局查处案件需要采取暂停发售发票和收缴发票措施的,也应由对应的区(市)地方税务局行使。
(二)以下业户(情形)不采用暂停发售发票和收缴发票的措施,税务机关可采用限量供应发票或其他行政处理措施:
1.从事社会服务、开票频繁的业户(不包括有固定经营场所、无执业证照的临时业户),包括餐饮、旅业、停(洗)车、娱乐、旅游、物业管理等。
2.业户从事的经营行为在税收政策上存在争议,在税务机关未明确界定征免税或适用的税目税率以前。
(三)暂停发售发票时限在半年内的,由区地方税务局审批实施;暂停发售发票时限超过半年的,需上报市局征管处审批。
(四)各单位在执行收缴、暂停发售发票行政处理时,必须使用《收缴发票(暂停发售发票)通知书》和《恢复发售发票通知书》,并由主管局长审批。
五、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的统一性,严格执行市局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发票供应问题上不得自行增加或减少审批条件,确保全市发票供应统一规范。各单位原有规定与市局不符的,要及时进行清理。
六、本通知从2007年3月1日开始执行。
《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加强发票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52号)第三章第九条同时作废。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契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3〕22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03〕3号),为适应契税政策调整的需要,现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地税地〔2003〕155号)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表样内容及填表说明进行适当修改,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表样内容的修改
(一)申报表号由原7位改为8位,第一位数字以大写字母表示。
(二)“申报时间”改为“填表时间”。
(三)增加“纳税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种类”、“ 纳税人个人证件号码”两项填表内容。
(四)“购房原因”中增加“出售已购公有住房-已出售、未出售”项。
(五)“房屋类别”的选项由原四项改为五项,增加“非住宅”项。
(六)增加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信息项,包括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座落地址、合同(契约)签订时间、建筑面积、成交价格四项。
(七)增加“批准减免税证明字号”填表内容。
批准减免税证明字号的编写原则是:京( )地税契免(减)字×号。其中,( )中的内容应填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所在区、县的简称;×号应填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的年份和顺序编号。如:东城地税局主管税务机关2003年×月×日出具的第1号契税减免税证明,批准减免税证明字号应编为:京(东)地税契免(减)字(2003)1号
(八)取消原申报表中“税率3%”、“计征税额”、“普通住宅减税金额”、“应纳税额”项。该项目原由纳税人申报填写改为由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填报的有关数据和税法规定的计算公式,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契税征收系统的政策维护功能完成各项目的计算填写工作。
二、填表说明内容的补充修改项目
(一)纳税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种类:根据纳税人个人持有的合法性身份证件种类在适当项后划√。
(二)纳税人个人证件号码:根据所选纳税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的种类填写相应的证件号码。
(三)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情况的座落地址:根据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地址填写。
(四)合同(契约)签订时间:根据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契约)的具体时间填写。
(五)建筑面积:根据纳税人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注明的实际建筑面积填写。
(六)成交价格:根据纳税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实际成交价格填写。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