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地税征〔2002〕339号
【发布日期】2002-07-31
【生效日期】2002-07-3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发票改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2〕33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保证发票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税控装置打印发票(卷票)的“记帐联”问题
对于使用税控装置打印发票(卷票)的纳税人,可以将发票的“存根联”作为“记帐联”使用。
二、关于代开发票问题
对于属于正常登记户的纳税人选择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的,应在其发生纳税义务后,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然后再为其代开发票。但是涉及营业税起征点问题,应按以下原则处
1、对个体户实行月营业额800元,对未达到800元的纳税人,在次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月开具的全部发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属未达到起征点的,可采取抵顶或退税的方法处理;
2、对其他个人实行每日营业额50元;
3、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各类单位,不实行起征点的规定。
同时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做好为纳税人代开发票的工作。
三、关于代收费用使用发票问题
对于代收的费用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可以按规定使用《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或经税务机关批准自印的发票,同时按营业税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
四、关于兑奖地点问题
为方便广大消费者兑奖,本着纳税人自愿的原则,各单位可委托纳税单位代为兑现有奖发票的奖金。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你好,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符合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免税规定的...
你好,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符合新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免税规定的单位,...
http://user.qzone.qq.com/757273401/blog/1244025059 有地图 或http://ditu.google.cn/ 参考资料: http://user.q...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BT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 2008〕195 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来,有部分区县反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建筑业营业税税政和征管上出现一些新情 况和新问题。经市局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BT模式的营业税问题 BT(即“建设 -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 (以下简称 BT模式 )是国际上比较成熟和通行的 一种投融资建设方式,近年来在国内很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实行 BT模 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一般由各级地方政府授权确定项目业主, 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 投融资人(以下简称融资人), 融资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并在项目完工经验 收合格后立即移交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分次支付回购价款。因此, BT 是通 过融资进行项目建设的一种融投资方式。对 BT模式的营业税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 [2008]195 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来,有部分区县反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筑业营业税税政和征管上出现一些新情 况和新问题。经市局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BT 模式的营业税问题 BT(即 “建设 -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以下简称 BT 模式)是国际上比较成熟和通行的 一种投融资建设方式,近年来在国内很多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实行 BT 模 式的政府投资项目, 一般由各级地方政府授权确定项目业主, 由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 投融资人(以下简称融资人), 融资人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并在项目完工经验 收合格后立即移交给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分次支付回购价款。因此, BT 是通 过融资进行项目建设的一种融投资方式。对 BT 模式的营业
【发布文号】京地税个〔2002〕568号
【发布日期】2002-12-09
【生效日期】2002-12-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京地税个〔2002〕568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针对各局反映的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1994〕187号)中,关于对于律师行业的从业律师工资在办案结算当月按规定预征,年度终了后按年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多退少补的计税方法与现行税法规定不符,因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整顿税收秩序的要现明确此项规定废止。从2003年1月日起对从业律师办案提成收入应按月计算纳税。
二、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创办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可按《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视同个体工商户,适用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免税政策。
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北京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通知》[(2002)京房改办字第095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五、对个人取得的无偿献血补助视同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免予征税。
六、对个人在取暖季按标准取得煤炭取暖“煤火费补贴”免予征税,超过标准发放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纳税。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于教职员工取得岗位津贴(包括特岗津贴、岗位业绩酬金等)属于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教职员工取得的上述性质的收入,不论计划内课时、计划外课时取得的,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适用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对商业促销活动中,商家通过打折、返利销售等,给予消费者的优惠,不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对通过摇号、摸号等方式产生的“有奖销售”的奖金、奖品,属于消费者个人的偶然所得,按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发奖单位代扣代缴。
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6〕107号)文件规定,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的,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试行年薪制的企业,应将有关的规章(试行年薪制的具体办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否则不能执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
十、个人境外出差补助扣除标准,一律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外字〔1995〕25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附件:境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表
二ОО二年十二月九日
【发布文号】京地税征[2000]559号
【发布日期】2000-12-28
【生效日期】2000-12-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京地税征〔2000〕55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发票承印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普通发票防伪措施,提高发票的防伪性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地税系统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管理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防伪措施实施的范围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印制和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批准自印的普通发票统一实行防伪措施。即:统一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造纸企业生产的发票防伪专用纸和发票防伪专用油墨。
二、防伪措施应用的对象
1、普通发票的发票联所使用的纸张。
2、普通发票的发票联所套印的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
3、特殊需要在发票联所增设的其它防伪标记。
三、发票防伪的特征
1、专用纸:发票的发票联统一使用白色专用水印原纸,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
2、防伪油墨:发票联的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的号码统一使用有色荧光防伪油墨,印色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光照射下呈橘红色反应。
3、使用无碳压感纸或机打发票用纸所印制的普通发票,其防伪特征统一使用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号码。
4、如有特殊需要在发票联增设的其它防伪标记。其防伪标记和特征由市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确定。
四、防伪专用品的管理
1、由市局指定的发票承印企业使用的防伪专用品,统一由市局负责向定点生产企业调拨。未经批准发票承印企业不得擅自购领防伪专用品。
2、发票承印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范围使用防伪专用品,发票印制的防伪质量必须符合市局规定的标准。
3、发票承印企业必须建立健全防伪专用品的领、用、存管理制度,并应设专人、专库加强保管,确保专用品的安全。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出或互相串用防伪专用品。
4、发票承印企业如发生防伪专用品的丢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市局接受处理,并采取有力措施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5、市局将定期对发票承印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不按此规定执行的,以及发生防伪专用品流失或擅自损毁的,市局将依法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处理、并取消其承印发票企业的资格。
6、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京地税地[2001]400号
【发布日期】2001-01-01
【生效日期】2001-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分期付款购房缴纳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京地税地[2001]400号)
东城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东地税地(2001)85号《关于分期付款购房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鉴于纳税人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买方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的规定,应由购买方缴纳房产税。
根据(87)市税三字第124号文件“根据本市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应税房产,不分新旧程度,不论自用还是出租,均按帐面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87)市税三字第834号文件“企业购入的房产,应按帐面价(购入价),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征收房产税”和(87)市税三字第334号文件“根据总局(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的,即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作为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的规定精神,对于分期付款购房,应以房屋实际应付价款总额扣除30%后的余值作为征收房产税的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