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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代征城市绿化用地(以下简称"代征绿地")管理,实现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目标,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北京市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代征绿地是按照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明确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征地、征地补偿安置、土地平整、具备绿化条件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园林绿化部门建设管理的城市绿化用地。

第三条 本市建设项目代征绿地的移交、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代征绿地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性质。市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和园林绿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代征绿地的用地审批、产权移交、不动产登记、日常管理等工作。具体如下: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确定代征绿地的位置、规模和四至界限,办理代征绿地用地审批、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

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协调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接收代征绿地,实施绿化任务并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第五条 代征绿地移交的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通过政府储备开发或者企业为主体实施土地一级开发代征绿地的移交。

土地储备机构、其他一级开发企业或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主体完成征地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土地平整、具备绿化条件等工作,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联合园林绿化部门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由土地储备机构、其他一级开发企业或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主体按照规划审批文件所规定的代征绿地位置和界限,与所在地园林绿化部门签订《代征绿地移交书》,将代征绿地交园林绿化部门实施建设、管理。

(二)直接实施征地、拆迁的代征绿地的移交。

采取直接实施征地、拆迁建设的建设用地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验收前完成代征绿地的征地补偿、征地补偿安置、土地平整、具备绿化条件等工作。在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时,按照《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与所在地园林绿化部门签订《代征绿地移交书》,将代征绿地交园林绿化部门实施建设、管理。

(三)开发项目建设中代征绿地的移交。

对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代征绿地具备分期移交条件时,市区规划自然资源、园林绿化、住房建设部门,共同督促建设单位分期移交代征绿地,签订《代征绿地分期移交书》。

第六条 市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有代征绿地项目进行规划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主动向所在地园林绿化部门或区政府指定部门提出移交代征绿地申请,并签订《代征绿地移交书》。移交内容包括代征绿地四至范围、面积、建(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拆除腾退情况等。未取得《代征绿地移交书》的,市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不予通过规划验收。

第七条 代征绿地完成移交手续后,由园林绿化部门持申请书、身份证明文件、《代征绿地移交书》(含征地批复、征地结案表、钉桩通知书)等材料向市、区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取得划拨决定书。在取得划拨决定书后,持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划拨决定书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八条 区园林绿化部门在代征绿地移交协议书签订后,应及时建立代征绿地移交台账,将有关移交协议书报市园林绿化部门备案。

代征绿地规划、建设、管理按照《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绿化时间不得晚于代征绿地移交后的第二年度。

第九条 市区规划自然资源、城管执法、住房建设、园林绿化等部门,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规定,对逾期拒不履行移交代征绿地、不具备移交条件签订移交手续、非法侵占代征绿地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条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园林绿化、城管执法部门应建立工作机制,对完成规划验收逾期未移交的代征绿地进行追缴。对拒不移交代征绿地建设单位,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对违法建设单位实施联合惩戒,督促其尽快移交。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2010年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发布的《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京绿城发〔2010〕19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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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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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内容解读

修订背景

为深入贯彻国家监委监察建议要求,认真落实《北京市绿地认建认养及公园配套用房出租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方案》,推动园林绿化系统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按照《绿地认建认养及公园配套用房出租专项整治长效机制分工方案的通知》(京绿办发[2019]170号),市园林绿化局牵头,市规划自然资源、市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配合,共同完成了《北京市代征绿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修订工作。

修订工作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为原则,新办法主要增加了一级开发项目移交程序、分期项目代征绿地移交、代征绿地联合验收、代征绿地办理划拨和权属登记的工作流程和材料要求、历史遗留代征绿地追缴等五个主要问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代征绿地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

主要内容

(一)修订《北京市代征绿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国家监委监察建议要求,认真落实《北京市绿地认建认养及公园配套用房出租中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总体方案》重要举措,又是完善制度、推动园林绿化系统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办法》内容包括制定依据、概念解释、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移交程序、规划验收、产权办理、绿化建设、违法处理、历史遗留追缴等10个方面,共11条。

(二)《办法》中第1-4条与原办法基本无变化,主要是说明制定依据、概念解释、适用范围、职责分工。第5条完善一级开发项目移交程序,同时补充增加了分期建设项目代征绿地移交的规定,主要为解决分期建设项目在具体条件时实现移交。第6条为新增条款,明确了规划、绿化部门协同配合机制,确保通过规划验收的项目代征绿地按时移交。第7条为新增条款,增加了代征绿地产权手续办理。明确了代征绿地办理划拨、权属单位流程和所需材料要求。第8条为规范代征绿地建设管理条款,将原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合并。协调配合,共同追缴,促未移交代征绿地建设单位及时移交。第9-10条为违法处理和追缴历史遗留代征绿地,明确各部门按工作职责依法依规处理。第11条为《办法》施行时间规定。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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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办法全文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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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办法全文文献

不同干扰对城市绿化用地土壤物理性质的影响 不同干扰对城市绿化用地土壤物理性质的影响

不同干扰对城市绿化用地土壤物理性质的影响

格式:pdf

大小:33KB

页数: 7页

为了解压实对城市新建绿地土壤物理性质的影响,以西安植物园新园区为研究对象,依据土壤压实程度的不同以及地表植被的差异进行区域划分,对不同区域内的土壤分层采样,并进行土壤容重、孔隙状况、水分常数等物理性质的测定。结果表明:随着压实程度的增加,土壤各层次间的发生规律发生了改变,土壤出现退化现象。研究区域内的土壤容重偏高,平均值为1.52 g/cm3;土壤总孔隙度、通气孔隙度、土壤含水量、田间持水量、土壤饱和导水率明显偏低,平均值分别为44.71%、12.81%、15.46%、20.77%、20.7 mm/h。土壤容重与总孔隙度、通气孔隙度、田间持水量、自然含水量、饱和导水率之间呈极显著的负相关;通气孔隙度与饱和导水率、自然含水量、田间持水量之间均呈现显著的正相关。压实对各层土壤物理性质的影响表现为表层土>浅层土>深层土,人为践踏产生的压实只影响到表层土壤。

用地面积代征面积

(即由建设项目业主随同其他建设用地一起办理征地手续,并由业主承担一定费用,但建设项目业主必须无偿地交给城市公共建设行政主管机关,作为公共建设用地的那部分土地称为代征地。对这部分土地,虽然是业主出资、业主征用,但是土地使用权不属于业主,业主的土地证上面也不体现,其财产权归城建部门即政府所有。这部分土地的用途是规划已经确定的公共道路、活动场所、绿化及城市景观区的建设,紧邻项目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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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引证解释

1. 把事物转移给有关方面。

洪深 《青龙潭》第二幕:“这条公路的路基,本来省政府命令,在七月一日以前,必须移交的!”

《诗刊》1978年第2期:“如果我们不把它建设成繁荣昌盛的乐园,就没有权力移交给我们的后人!”

2. 原来负责经管的人离职前把所管的事物交给接收的人。

《花城》1981年第3期:“厂里的一位领导人找 刘葆华 谈话:‘市里来了通知,说是调动你的工作。你把工作移交一下,到市里报到吧。’”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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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移交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收集、汇总本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所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在工程招标投标以及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文件时,应明确竣工图的编制单位、工程档案的编制套数、编制费用和承担单位、工程档案的质量要求和移交时间等,并将工程档案编制费用列入工程预算。

第八条建设单位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时限、内容、要求及责任。

第九条列入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

第十一条列入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及其电子目录数据。

停建、缓建工程的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第十二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三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年至5年后,按本办法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移交的城建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档案应为原件。

(二)档案齐全、完整、准确、系统,字迹清楚、图面整洁、规格统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案卷质量标准。

(三)工程竣工图与工程实体相符,并加盖竣工图章,且签字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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